四、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取决于证券法律体系和证券监管模式。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管理机构千差万别,但大体上可分为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机构两类。

就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状况而言,有设置独立机构管理和政府机构兼管两种类型。

(一)独立机构管理

独立机构管理是指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这种模式以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代表,该委员

会执行国会的立法,负责保护投资者,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投资公司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秩序的证券市场。

(二)行政机构管理

行政机构管理是指由政府附属的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这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政府中设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 如法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行政内阁,为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政府机构兼管,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管等多种情况。日本的证券主管机关是大藏省,具体是由大藏省下设的证券局、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和金融检查部行使监管职能。我国对证券监管的政府机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