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金投资限制

为了保证基金投资计划的实施和贯彻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原则,各国对基金资产从事投资活动时应受的限制均有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如下规定:

(一)基金的投资组合规定

  1. 单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

2.1 个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4.1 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二)基金投资禁止下列行为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1. 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7.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8.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9.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0.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