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权利

普通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基本股东,他们在股份公司的存续期间,一般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享受下列法定的股东权利:

(一)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而享有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而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普通股票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的权利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的内容为:一是听取公司董事会有关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报告,并行使表决权来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二是通过选举公司的董事以体现股东自身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

股东大会通常定期召开,一般每一年或半年召开一次。在法律上,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参与权是平等的。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他们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而且,他们每持有一份股份,就有一个表决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表决权。对于各个股东来说,其表决权的数量视其购买的股票份数而定,持有股票份数越多,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多。普通股股东可以自己直接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按规定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表决权。在实践中,与股东参与权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控

制权,股东享有参与权并不意味着就能完全控制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由于股东人数很多,所以,对公司的控制不一定需要持有绝对多数股票。少数股东如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制度拥有选举董事所需要的一定比例的股票数量,就可以确保其所推荐的人员被选为董事,从而就能通过这些董事及其选定的经理人员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运作。在股东投票制度上,有不同的方法,比如多数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在多数投票制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按其实际拥有的股票份数计算,每持一股便有一个表决权,即有一票,而董事的当选取决于多数票的投向。这样,持有少数普通股票的股东,其表决权无多大意义,因为他们没有多少机会能够通过投票方式来实现自己独特的意愿。在累积投票制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拥有的股票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来计算的。比如某股东拥有 100 股股票,而公司准备选出 15 名董事,

则该股东的表决权累积为 1500 票。这样,他可将累积的表决权用于选举一个董事,从而使得持有少数普通股票的股东有较多的机会选出符合其愿望的董事。

(二)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普通股股东的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要求从股份公司经营的利润中分取股息和红利,二是他们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就前一个权利来说,其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第一,法律上的限制。

许多国家在公司法或者其它法律中对股份公司股利的支付条件明确加以规定,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 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股利。我国有关法律则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股利之前,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可见, 普通股股东能否分到股息和红利以及分取多少决定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多少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政策。第二,其它方面的限制。比如公司对现金的需要, 股东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经济环境,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能力,等等。

就后一个权利来说,其行使也有一定的先决条件。第一,普通股股东要求分取公司资产的权利不是任意的,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第二,公司的剩余资产在分配给股东之前,一般应先按下列顺序支付:拨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支付国家税款、支付银行贷款、公司债务和其它债务, 如还有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份数额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三)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比如,某股份公司原有普通股票1000 万股,某股东持有其中的 1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一。现该公

司决定增发普通股票 100 万股,该股东就获得优先认购新股票百分之一的权

利,计 1 万股。这样,公司增发股票后,该股东仍能保持其在公司总股份中原来的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当公司增资扩股后,在一段时间内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税后净利会因此而摊薄,原普通股股东以优惠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股,可从中得到补偿或取得收益。享有优

先认购股权的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行使此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可获得一定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

另外有一点要说明的是,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还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股份公司在提供认股权时会设定一个股权登记日期,在此日期前认购普通股票的,该股票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在此日期后认购普通股票的,该股票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前者可称为附权股, 后者可称为除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