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市场主体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如果没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及其后的证券交易就无从展开,证券市场也就不可能存在。证券发行人根据需要决定证券的发行,并委托证券承销商将证券推销给证券投资者, 从而构成证券的发行过程。

证券发行人可分为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债券发行人有发行政府债券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司企业等。股票发行人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是证券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作为债务人,在证券市场上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品种,可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债券,即国债,包括国库券和公债券。我国国债种类有国库券、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转换债及国库收款凭证等。中央政府发行债券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扩大财政收入来源,弥补财政赤字,进行大型工程项目的政府投资以及归还旧债的本息。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目的是为地方建设筹集资金。

公司、企业作为证券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种类繁多,就其大类而言有股票和债券。若再稍加细分,股票有普通股、优先股,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等;债券则有长、中、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等。公司企业发行的证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品种,发行的目的是为了筹集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

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以增加开展各项金融业务的资金来源。近年来,我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主要是为重点建设项目和进出口政策性贷款筹集资金。股份制金融机构还可以发行股票。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正是由于有众多的证券投资者的存在才保证了证券发行的完成,同时,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

证券投资者类型甚多,投资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意在长期投资以获取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或意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的则意图投机,通过买卖证券的价格和时机的选择,以赚取市场价差。若加以分类归纳,证券投资者不外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1.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身份地位、资金来源、投资目的、投资方向虽各不相同,但一般具有投资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可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以分散投资风险、对市场影响大等特点。

政府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股息等投资收益,而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中央银行。通过买卖政府债券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目的是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事业单位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按照国家的规定必须是该单位有权自行支配的各种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是为了使预算外资金保值和增值。

公司企业不仅是证券发行人,也是证券投资者,它们可以用自己闲置的短期资金或暂时不用的积累资金进行短、中、长期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股票投资达到参股、控股的目的。企业也可将债券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 既有利于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又能使企业从中获得收益。因此,国内发行的许多债券,特别是短期债券多以企业为主要的发行对象。

金融机构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可分为三大类:一是银行及保险公司。这里说的银行,包括商业银行、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商业银行等其它银行进行证券投资主要是为了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所以多投资于期限短、质量优的债券。银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受政府法令制约,通常商业银行等只能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投资级企业债券,而不允许购买普通股票和投机级债券。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主要考虑本金安全和收益率,往往投资于期限长且收益率较高的证券。但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都加以严格管理,一般对持有国债不加限制,而对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则只限于高等级债券。二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以自有资本和营运资金参与证券投资,是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其证券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盈利,但有时也负有稳定市场价格的责任,所以在投资操作上既注重本金安全,又注重盈利性和流动性。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资金实力雄厚,进出金额巨大,且有专家操作,因此它们的投资活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甚大,是证券市场能否稳定的重要因素。三是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其管理人负责管理和运用基金,主要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退休基金、养老基金等。这类基金投资于证券的目的重在保值、增值,多投资于信用度高、期限长、安全而收益较高的证券。

  1.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公众个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主要投资目的是为了追求盈利,谋求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所以十分重视本金的安全和资产的流动性。单个的投资者受资本和投资能力所限,其投资额不可能很大,但由于社会公众是广泛的群体,其集合总额十分可观,故不能轻视个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稳定和发展的群体影响力。

个人投资者的贤金主要来源于储蓄。在国外,个人投资者还可以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用于证券投资。但在我国,这种融资投资因具有很大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而被法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