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的企业债券

从 1984 年开始,我国有一些企业自发地向社会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这类集资带有明显的企业债券的特征。为了规范企业的集资行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1987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开始走上规范化道路。1993 年 8 月,国务院又颁发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原暂行条例废止。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要按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从使用方向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债券都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我国企业债券的主要种类有:

(一)重点企业债券

我国重点企业债券是从 1987 年开始发行的。当时为了调整投资结构,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国家在发行重点建设债券的同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所属的企业和公司发行重点企业债券,该债券分为电力建设债券、重点钢铁企业债券、有色金属企业债券和石油化工企业债券四种,发行额约 30 亿元。电力建设债券期限 15 年, 不计利息,但含有用电权;重点钢铁企业债券和有色金属企业债券的期限均为 10 年,利率 7.48%,企业承担 6.48%,财政部贴息 1%;石油化工企业债券期限为 3 年,利率 5.4%。这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企事业单位。1988 年以后,我国继续发行重点企业债券,并改由国有商业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期限一般属于中期,以单利计息。

(二)地方企业债券

地方企业债券是由工商企业在本地区或跨地区公开发行的债券。它的期限一般也属于中期性质,利率略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发行对象主要

为个人,不计复利。地方企业债券的重要品种大致有三种:第一,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这种债券券面上载明面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日期等要素,以平价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第二,产品配额企业债券。这是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利率很低或没有利率,发行企业根据投资者认购债券的数额,按期向投资者提供本企业产品。第三,附息票企业债券。这种债券附有息票,大多数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支付利息时剪下当期息票,期满时债券持有者凭债券券面部分兑取本金。

(三)企业短期融资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为解决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向社会发行的短期债券。在我国,这种债券于 80 年代后期开始出现。1989 年,国家为抑制通货膨胀采取紧缩银根政策,一些企业出现流动资金短缺的现象。为支持效益好的企业在紧缩信贷情况下正常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企业短期债券发行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发出正式通知,允许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它的发行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期限为 3 个月、6 个月和 9 个月三个档次,利率可在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

(四)地方投资公司债券

地方投资公司债券是由地方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1992 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地方专业投资公司债券的发行试点工作,发行这种债券主要是为地方那些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较低、投资期长、资金缺口大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的新建项目筹集资金。1992 年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为 4.37 亿元。

(五)住宅建设债券

1992 年,我国在扩大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同时,为了支持住宅商品

化改革,进行了住宅建设债券的试点发行,当年发行了 6.43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