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

(一)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标准的承销过程由三个步骤构成:

首先,证券经营机构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对发行公司提出建议。证券经营机构不仅要向证券发行人提出最佳的发行条件,同时还应向发行人揭示该发行条件的利弊、风险状况和市场预测等信息。

其次,当证券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且报请证券管理机关批准之后,证券经营机构将与之签订证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一般情况下,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方式可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包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将发行人发售的证券先全部购入然后卖出,或者在承销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买下的承销方式。代销则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包销人的承销方式。在包销情况下,承销机构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发行人可以及时、足额地获取所需资金,但发行人支付给承销机构的发行费用较高。因此,它通常适用于发行金额大、急需用款、效益和信誉都非常好的发行人。在代销情况下,承销机构不承担发行风险,发行人支付给承销机构的发行费用相对于包销方式而言较低。因此,在证券质量一般、不具备竞争能力、且承销商认为包销风险较大或者发行人对自己的证券在预定期限内售完很有把握时,一般采用此种方式。另外,如果发行证券的数量与金额较大,一家证券经营机构难以承担承销责任,则需若干家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团,在承销团中,有一家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其余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分销商。

最后,证券经营机构着手进行证券的销售工作。

通过证券承销,证券经营机构不仅帮助发行人筹措了所需的资金,同时自身也获得了很高的报酬。

(二)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经纪业务往往与证券交易所紧密相连,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活动。

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中介人代为办理证券买卖,它只是根据委托人对证券品种、价格和交易数量的委托办理证券交易。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经证券交易所集中成交,其整个过程实际上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客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二是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中交易。根据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客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从开始到结束, 大致有办理股东帐户、开户、委托、交割四步。

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经营机构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代理原则。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受理按有关法规规定不能参与证券交易的人的委托买卖,

也不能受理全权选择证券种类、全权决定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买卖方向等的委托买卖。在整个代理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只承担代理的责任,对于证券买卖后所形成的盈利与损失,无权参与分享,也无须承担责任。二是效率原则。证券市场上的行情瞬息万变,往往分秒之差就会给委托客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证券经营机构接到客户委托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将委托事项以一定方式向交易所进行申报、交易。证券经营机构只有在进行经纪业务时注重效率,才能提高自己的声誉,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成交量,进而创造出更好的效益。三是“三公”原则。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到资料、委托价格成交情况公开,操作程序、交易结果公平、公正。

(三)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投资买卖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营业务中,一方面是证券买入者,以自身的名义和资金在市场上买进证券;另一方面又充当证券的卖出者,卖出归自身所有的证券,并通过买进和卖出获取价差收益。其经营目标即为通过买卖价差最大限度地获取盈利。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高风险性特征,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有一定的投机性,要冒较大的风险。客观地说,他们的行为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的交易,维持市场的连续性。但是,由于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成本、投资能力、情报信息及在交易中便利条件等方面都比投资大众占有绝对优势,因此,不排除他们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及进行不正当的投机等行为。为此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法律法规, 进行严格管理。中国证监会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颁布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别就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资格、禁止行为、风险控制、监督检查及罚则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兼并收购

参与企业间的兼并收购活动一直是西方国家投资银行的主营业务,一些中小型投资银行更是以并购业务为特长或以此为主营业务。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企业的兼并收购活动则是近几年的事。在兼并收购企业与被兼并收购企业之间,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起中介作用。

从理论上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企业并购活动的运作过程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步骤:首先,签订契约文件。证券经营机构在正式参与企业并购活动时, 首先必须与并购企业签署一份契约书,以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其次, 安排兼并收购。在兼并收购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不仅能为兼并收购企业服务,而且还能为被兼并收购企业服务。服务对象不同,所提供的服务也不尽相同。再次,确定并购条件,包括并购价格、付款方式和并购后公司资产的重组等。证券经营机构有义务协助并购的企业正确、合理地确定并购的条件, 从而使并购活动能得以顺利进行。最后,提供融资安排。证券经营机构作为收购方的财务顾问时,往往还作为其融资顾问,负责资金的筹措。

在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没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同样, 兼并收购业务也给证券经营机构带来了丰厚的收益。

(五)基金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与基金业有密切关系。首先,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其次,证券经营机构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或接受其他基金发起人的委托,作

为基金管理人,帮助其管理基金。第三,证券经营机构还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商,帮助其他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者的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拥有高水平的金融投资专家、迅捷的信息渠道、先进的金融技术、广泛的金融业务网络,因而在基金管理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六)咨询服务

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业务广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还为客户提供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资组合设计、估价等多种咨询服务。有时候,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包括在其他服务项目,例如证券承销、经纪、基金管理等业务之中。在提供咨询服务时,证券经营机构在人才、信息、技术等方面有很大优势。

(七)其他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除了上述的业务活动还有代理债券的还本付息和代为发放股息红利,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鉴证,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 证券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等。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品种的增多,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将不断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