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行为。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则可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也属于国有股权。
作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认购股份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它形式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对其它形式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人股在互相持股方面有一定的条件。我国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占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另外,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