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转换证券的要素
(一)转换比例
所谓转换比例,指一定面额可转换证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的股数。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比例= 可转换证券面值
转换价格
以可转换债券为例,如果债券面额为 1000 元,规定其转换价格为 25 元,
则转换比例为 40,即 1000 元债券可按 25 元 1 股的价格转换为 40 股普通股票。
(二)转换价格
所谓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证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价格 = 可转换证券面值
转换比例
(三)转换期限
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证券转换为普通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期限可以与债券的期限相同。但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某一具体期限,在有效期内,允许可转换债券持有者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在很多情况下,公司还规定在有效期内转换比例逐渐递减或是附赎回条款。转换比例递减是规定每隔一定年限可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就减少若干。附赎回条款是指公司具有在一定时间按一定价格赎回这种证券的权利,公司规定的赎回价格一般略高于证券面值,当证券市场价格高于赎回价格时,公司往往行使赎回的权利,这时,投资者若不愿按赎回价格卖给公司,就只能将其转换成普通股,所以,赎回条款具有迫使投资者实行转换或将债券卖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