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按照《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由于基金的持有人通常是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为了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使基金管理人更好地负起管理基金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依照我国

《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

  2. 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 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 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 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据《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1. 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2.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 15 年以上;

  3.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