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

证券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证券投资者进行管理是为了正确引导和调节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防止利用不正当手段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以形成一个公平合理、正常有序的投资环境。

(一)对个人投资者的监管1.个人投资者资格

个人投资者购买证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加以解释劝阻。目前我国以下几类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买卖证券: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与发行者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工作人员、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B 股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途径和买卖行为的管理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途径的管理指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必须在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进行私下非法买卖。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行为的管理指证券经营机构结合其业务开展对投资者在交易证券时所进行的管理,包括:核对投资者转让证券的真实性;审查买入者是否符合买入证券的条件;审查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否真实,有否欺

诈行为等。

(二)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1. 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的管理

目前,我国对机构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有一定限制,并不是所有资金都可用于投资证券。一般法人机构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必须是企业有权支配的各类自有资金。下列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国家预算内的拨款, 银行信贷资金,企事业单位的暂收资金、过路资金等。

  1. 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管理

首先,要审查机构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人限制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上市证券都可供任何单位任意购买。例如,养老基金不得投资股票,B 种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境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

其次,要审查机构投资者用于购买证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再次,审查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手续是否完备,经办人是否具有单位委托书,支付款项凭证的填写是否准确,买入单位能否及时办妥证券过户手续等。

  1. 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行为的管理

对证券交易双方买卖行为的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证券市场稳定、证券公平交易的重要保证。对投资者的买卖行为主要有以下规定: 禁止私下串通、内外勾结,同时买卖一种证券,制造证券的虚假供求,扰乱市场价格;禁止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买卖;禁止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买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券,影响市场行情;禁止为诱使他人参与交易, 制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