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后者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动机很多,主要有通过合并减少竞争对手,增强经济实力;通过合并获取规模经济效益;通过合并以利于改善经营管理;通过合并实现股本分散化、股东多元化,降低投资风险;等等。我国的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且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程序上,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天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天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与合并一样,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也有各种原因,如为了克服规模过大而无效率的弊端,为了战略调整的要求等。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也应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分立的基本程序和公司合并大体相同,即作出分立决议,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规定的日期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用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公司破产必须按照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是指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或法定原因,致使公司失去经营能力,并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过程。公司解散包括的含义既指公司业务活动的停止,也指公司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结束。公司解散有自愿解散和强迫解散两种情况。

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下述方面: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第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需要解散。第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还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亦实际解散。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由董事会拟定方案, 然后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为有效。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结束公司经营、催收债权、偿付债务、把剩余财产分还给股东的财产清理过程。公司清算是和公司解散相互联系的环节,一方面,公司的清算由公司的解散而引起,另一方面,公司法人资格只有在清算完毕后才真正丧失,公司才真正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应在规定日期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大会确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若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则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有: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立之后,应在规定的日期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在清算过程中,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若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支付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