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监督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分类

根据 1995 年 4 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我国证券业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

正、副总经理,但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可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1. 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2. 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

  3.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4.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5.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6. 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7. 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8.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 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0. 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

证券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能否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大都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 其中最常用的是实行考试与注册制度。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

  1. 资格考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

  1. 注册制度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申请从业资格者需向证监会提供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考试成绩单、以往行为说明材料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 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所称资格证书,目前分为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从业资格、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四种。

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获得资格证书后超过 18 个月未在证券专业岗位就职,资格证书自动失效,要重新成为证券从业人员,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证监会对已获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的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经检查仍具备条件的可维持其从业资格,对未能符合相应条件者,证监会将依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