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组建公司的实体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下面主要介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采用这种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在发起人范围内筹集全部的股本金,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都是发起人。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在我国的股份制试点中,曾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定向募集,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的向其他法人定向募集或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募集,也可以既向其他法人也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募集。另一种是社会募集,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本公司也可以公开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相比较,前者为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而后者则除了发起人认购外,其他法人和社会公众都可以认购。故一般而言, 后者股东人数比前者要多,这样发起人承担的风险相应比较分散。

(二)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也可以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法律

对于发起人的人数规定最低限额,一是因为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是为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除了按照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外,还应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此,公司设立的效率与成败,就与发起人的行为、发起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发起人的经济实力有密切关系。

第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所以,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达到这个标准。另外,某些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时,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加以规定。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其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应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这是保证公司具备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等事项有具体的规定。

第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指导公司运行的依据,它的起草工作应由筹建该公司的发起人担任,并且需要由公司的创立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无名称,其名称应在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及公司章程中载明,而且要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按有关法律规则的要求而建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均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运作。

第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设立程序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设立准备、申请与批准、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登记注册等过程。

  1. 设立准备

这一过程是发起人在正式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之前的基础性工作,大致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拟定设立方案,成立筹备工作组。无论是新建还是以改组方式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拟定设立方案,对设立过程中的工作程序作出规划,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也应进行预测研究,还要成立筹备工作组,具体落实各项工作。第二,资产评估。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必须经过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家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第三,财务审计。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 3 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拟定股票发行方案。准备发行股票的,应选择合格的证券承销机构制定股票发行方案和编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第五,聘请法律顾问。应聘请合格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以提供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法律咨询,保证整个工作的合法性并帮助完成有关的法律文件。

  1. 申请与批准

在完成上述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发起人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提交设立公司申请书、设立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其中,设立公司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发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名称、目的及宗旨,公司的资产投向、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方式、

总投资额、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及募集途径,公司的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及股权结构,发起人基本情况、资信证明,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 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即可按规定募集股份。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若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 召开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 30 天之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

组成。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前 15 天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并在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如下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1. 登记注册

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天内,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