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的类型
股票的品种很多,分类方法亦有差异。常见的股票类型如下: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是按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同来划分的。普通股票是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股票的股利完全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化,普通股股东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可能较高。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它的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条件。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有关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的详细内容将在本章第三节进一步阐述。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1.记名股票
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在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中,对记名股票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一
般来说,如果股票是归某人单独所有,应记载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是以国家机构或者法人所持有,则应记载国家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 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第一,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对于记名股票来说,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除了记名股东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和经股份公司过户的)不具有股东资格。第二,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也规定允许记名股东可不在认购股票时一次缴足股款。第三,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要服从规定的转让条件。一般来说,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由股份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和权利。而且,为了维护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有时会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第四,便于挂失,相对安全。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因此,万一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消失,并可依据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对此的具体规定是: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不记名股票
所谓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 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不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第一,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者。确认不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因此,持有该股票的人就是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也因为这一点,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不记名股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印刷技术、颜色、纸张、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第二,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不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付部分股款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无法催纳未缴付的股款,故认购者必须缴足股款后才能领取股票。第三,转让相对简便。与记名股票相比,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
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第四,安全性较差。因无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 不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股票按是否用票面金额加以表示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1.有面额股票
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之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股票票面金额的计算方法是用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而实际上很多国家通过法规予以直接规定,而且一般是限定了这类股票的最低票面金额。另外,同次发行的面额股票其每股票面金额是等同的。票面金额一般是以国家的主币为单位。大多数国家的股票都是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第一,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比如,某股份公司发行 1000 万元的股票,每股面额为 100 元,那么每股代表着对公司拥有十万分之一的所有权。第二,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这样,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成为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2.无面额股票
所谓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票也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这种股票并非没有价值,而是不在票面上标明固定的金额,只记载其为几股或股本总额的若干分之几。因此,无面额股票的价值将随股份公司资产的增减而相应增减,公司资产增加,每股价值上升, 反之,公司资产减少,每股价值下降。但是无面额股票与有面额股票的差别仅在表现形式上,也就是说,它们都代表着股东对公司资本总额的投资比例, 两者的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本世纪早期,美国纽约州最先通过法律, 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以后美国其它州和其它一些国家也相继仿效。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仍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第一,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无面额股票由于没有票面金额,故不受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的限制。在转让时,投资者也不易被股票票面金额所困惑,而更注重分析每股的实际价值。第二,便于股票分割。如果股票有面额,分割时就需要办理面额变更手续。由于无面额股票不受票面金额的约束,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就能比较容易地进行股票分割。
(四)流通股票和非流通股票
股票按是否允许上市交易可以分为流通股票和非流通股票。1.流通股票
所谓流通股票,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取得上市资格,允许挂牌交易的股票。流通股票也可以称为上市股票。一般来说,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然而,若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在这方面规定的条件虽然不尽相同,但宗旨都是为了选择具有一定品质的股票, 以保证其上市流通的能力。我国《公司法》从公司已公开发行股票、股本总额最低限额、盈利情况、股东人数下限以及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等方面规定了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流通股票的主要特点就是流通性强。证券交易所是一个有组织的集中买卖证券的场所,它以较完善的交易制度和规则作保证,集中了大量的有价证券的供给与需求。因此,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若被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流通性会大大加强。
2.非流通股票
所谓非流通股票,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取得上市资格,不允许挂牌交易的股票。非流通股票也可以称为非上市股票。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不同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发行该股票的股份公司未能达到规定的条件, 也可能是某些种类的股票因其特殊的性质而不准进入这个市场交易。非流通股票虽然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买卖,但也有一些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转让。
非流通股票与流通股票相比较,其主要特点是流通性差,由于非流通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流通程度一般不如流通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