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托管人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基金都要由某一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如美国 1940 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即基金公司)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及现金存放于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帐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 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金额、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

  1.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 实收资本不少于 80 亿元;

  3.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依照《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1.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4.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 15 年以上;

  5. 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6. 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