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偿还的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

称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要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在许多国家,地方政府债券不同程度地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自由度。在我国,50 年代曾经有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但目前还缺乏正式的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机关和管理局发行。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则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等。从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券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所属的机构,而后者实际上具有政府保证债券的特性。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按用途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前者指地方政府为缓解其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营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保证。如果以各个国家具体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分类,则有不同的名称。比如在美国,地方政府债券可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

  1. 一般责任债券

一般责任债券由州、市、镇或县发行,发行者以其征税能力作保证。发行这种债券筹集的资金,多用于修建高速公路、飞机场、公园及市政设施等。一般责任债券按举债保证不同,又可以分为:第一,有限税款债券。其发行者只能以法律规定的有限征税能力作发行债券的保证。第二,无限税款债券。其发行者可以凭借自己充分的征税能力作为发行债券的保证。第三,特别税赋债券。其发行者以向自己实施项目的受益人征收的税收作为发行债券的保证。

  1. 收入债券

收入债券由地方有关机构、委员或当局发行。这种债券不以地方政府的征税能力作保证,只以所建项目本身的收入来偿还债务。由于没有地方政府征税能力作保证,故其风险比一般责任债券大。发行这种债券筹集的资金, 往往用于修建桥梁、道路、医院、下水道、电厂和港口等。收入债券包括工业开发债券、控制污染债券、住宅当局债券、医院债券、交通债券、教育债券等。

  1. 混合及特种责任债券

这类债券通常也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有关机构、委员会等发行,它们具有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的一些特点,同时还有着某些独特的结构,以保证债券本息的安全。比如有一种保险债券,由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险政策和市政债券发行人的信用加以支持,如果债务人违约,保险公司便负提供一定资金用于还本付息的责任。其它如道义责任债券、处于困境城市保释债券等, 也都属于混合及特种责任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