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金融债券的定义及特征

(一)金融债券的定义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显然,金融债券作为债券的一种,仅用于表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靠吸收存款,但有时它们为改变资产负债结构或者用于某特定用途,也有可能发行债券以增加资金来源。在欧美许多国家,由于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多属于股份公司组织,所以这些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与公司债券一样,受相同的法规管理。日本则有所不同,金融债券的管理受制于特别法规。

我国解放以后,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中,没有发行过金融债券。80 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国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始相继发行金融债券。这一举措首先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1982 年 1 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的东京证券市场发行了外国金融债券。随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 1985 年在国内开始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根据国家统计局的

资料,至 1994 年年底,我国金融机构债券的余额为 876.29 亿元。

(二)金融债券的特征

发行金融债券和吸收存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资金来源的手段。理解金融债券的特征,可以从它与存款的比较来认识。

  1. 专用性

在资金运用方面,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专款专用, 用于定向的特别贷款。而通过吸收存款所得的资金,通常用于一般性贷款。

  1. 集中性

在筹资权利方面,发行金融债券是集中的,它具有间断性,而且有一定的规模限额。在某种意义上,金融债券操作的主动权完全在于金融机构。而吸收存款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经常的、连续的业务,而且无限额,不能拒绝存款者,规模由存款者决定,主动权掌握在存款者一方。

  1. 高利性

在筹资成本方面,金融债券一般利率较高,相对来说成本较大。而相同期限存款的利率,往往比金融债券低,成本较小。

  1. 流动性

在流通转让方面,金融债券不能提前兑取,但它作为一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抵押,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存款虽然可以随时兑取(尤其是活期存款),但一般记名,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