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先股票的种类
优先股票根据不同的附加条件,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类: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一)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
所谓累积优先股票,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优先股票的特点之一是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获得盈利的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可以按固定股息率比普通股股东优先取得股息。但在公司亏损或者盈利不足的情况下,则不能保证优先股票股东能获取当年公司应支付的全部股息额。若这部分未付的股息额以后得不到补偿,优先股的收益就会失去稳定性。因此,为了吸引投资者入股,有些公司在发行优先股票时附加了优惠条件,即公司在任何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有些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分派当年盈利时,必须先将当年和往年累积所欠的优先股股息付清。在累积未发的优先股股息尚未补足之前,公司不得分派普通股股利。实践中,有时累积优先股股息也并不一定必然补足, 如果公司已经积累了优先股股息,现又打算发放普通股股息,则也可以不付清优先股股息,而允许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优先股股东的收益不致因公司盈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由于规定未发放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待以后年度一起支付,因此对于股东来说,股息收入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就有利于保护优先股投资者的利益。
所谓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是相对于累积优先股票而言的,它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如果本年度公司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 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予以补发。这样,公司不论以往年度的优先股股息是否派足,都可以按当年的盈利状况按顺序分派当年优先股股息和普通股股利。发行非累积优先股票,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因不承担以往未付足优先股股息的补偿责任,故不会加重公司付息分红的负担。但对于投资者来说,股息收入的稳定
性差,即公司盈利多时只能获取固定的股息,而公司盈利少时则可能得不到规定的股息,故不如累积优先股有吸引力。
(二)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在公司盈利较多的年份里,除了获得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享。
所谓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一般的优先股票只按固定的股息率计算并获取股息,但有些股份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若公司在某些年度里有较多的盈利,则按顺序分派了优先股股息及普通股股利(不少于优先股股息)之后,优先股股东还可再次参加超额盈余的分配。这种附加条件是对优先股投资者的一种优惠,使他们有机会获得高于固定股息的收益。参与优先股票又可以分为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和部分参与优先股票两种。在前者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等额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 其收益没有上限规定。比如,某公司有优先股 100 万股,普通股 400 万股, 该公司在按固定股息率分派了优先股股息和不少于优先股收益率的普通股股利后,尚余 1500 万元供再次分配,那么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每股均可再获 3 元的额外股利。在后者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在一定额度内与普通股票一起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有上限制约。再如,仍采用上例,若这家公司优先股每股面额为 100 元,固定的股息率为 8%,最终收益率的上限为 10%,则每一优先股在第一次获取 8 元的固定股息后,第二次参与对 1500
万元剩余盈利分配时,只能再获 2 元的额外股利,而此时普通股每股还可再
获取 3.25 元。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在收益分配上接近于普通股票,部分参与优先股票则与普通股票仍有较大差别,尤其是在公司盈利很多之时较为明显, 但它与非参与优先股票相比,仍有可能获得相对高的收益。另外,有些国家的股份公司章程还规定,参与优先股票除了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参与或部分参与对超额盈利的分配外,在公司终止清算时,对公司偿还了各方面债务及按优先股的面值对优先股股东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也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参加分配。
所谓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股息的收入仅以事先规定的股息率为限,即使公司在本期内盈利高, 普通股票股东获取股利很多,它也不能与普通股票一起再次分享公司剩余盈利。因此,这种优先股票的收益是限定的,其优先的体现不是在股息多少上, 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三)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否转换成其它品种。
所谓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它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转换股票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者由某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票。股份公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票,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如下的具体转换要求:第一,转换权限,通常规定只有股东有转换的请求权;第二,转换条件, 即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方可行使转换请求权;第三,转换期限,意指行使转换请求权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第四,转换内容,也就是该股票允许转换成哪种股票;第五,转换手续。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票,对于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
都有一定的意义。首先,股份公司在其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可以给予优先股票认购者以转换请求权,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同时,可转换优先股票的股息率往往略低于其它种类的优先股票,也有利于减轻公司负担。其次,投资者投资于可转换优先股票实际上多了一个选择余地和改变资产种类的机会。比如,投资者认购该种股票后,在公司盈利较少时,可以不行使转换请求权,而继续持有优先股票以保证获取固定股息;而当公司盈利较高时,可行使转换请求权转换成普通股票以分享丰厚的盈利。
所谓不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不允许其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它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票与转换优先股票相对应,它没有给投资者提供改变股票种类的机会。
(四)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在一定条件下该优先股票能否由原发行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
所谓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的优先股票。一般的股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永久的,因为它的有效期限是与股份公司相联系的,而可赎回优先股票却不具有这种性质,它可以依照该股票发行时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公司出价赎回。股份公司一旦赎回自己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可赎回优先股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强制赎回,即这种股票在发行时就规定,股份公司享有赎回与否的选择权。一旦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决定按规定条件赎回,股东别无选择而只能缴回股票。另一种是任意赎回,即股东享有是否要求股份公司赎回的选择权。若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愿继续持有该股票,股份公司不得拒绝按赎回条款购回。在实践中,大部分可赎回股票属于第一种,赎回的主动权掌握在股份公司手中。股份公司赎回优先股票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减少股息负担,所以,往往是在能够以股息较低的股票取代已发行的优先股票时予以赎回。赎回的价格是事先规定的,通常高于股票面值,其目的在于补偿股东因股票被赎回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保护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规范股份公司的赎回行为。
所谓不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根据规定不能赎回的优先股票。这种股票一经投资者认购,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由股份公司赎回。由于股票投资者不能再从公司抽回股本,这就保证了公司资本的长期稳定。
(五)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股息率是否允许变动。
所谓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是指股票发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优先股票。这种股票与一般优先股票股息事先固定的特点不同,它的特性在于股息率是可变动的。但是,股息率的变化一般又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系,而主要是随市场上其他证券价格或者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作调整。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的产生,是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各种有价证券价格和银行存款利率经常波动的情况。发行这种股票,可以保护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同时对股份公司来说,有利于扩大股票发行量。
所谓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股息率不再变动的优先股票。一般的优先股票就是指这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