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英银行总会与英德借款(1896 年 3 月)

在借款让与权争夺战中,俄、法集团的胜利使“英国驻北京公使(欧格

② 维特著,张开译:《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新华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36 页。

③ 罗曼诺夫:《日俄战争外交史纲(1895—1907)》上册,第 46 页。按华俄道胜银行总行在圣彼得堡,它在中国的分行除北京、上海、汉口外,还在哈尔滨、吉林、沈阳、齐齐哈尔、铁岭、海拉尔、旅顺口、营口、宽城子、乌鲁木齐、宁远城和喀什噶尔等处设立了分行,加上它在法国巴黎、日本横滨、神户、长崎和俄国莫斯科、撒马尔罕、雅库茨克、波达伊波、恰克图、赤塔、海兰泡、庙街、伯力、海参崴等地的分行,总共有 30 多个。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BanguedeL′Indo—Chine)于 1896 年在香港,1898 年在上海、天津设立分行。

① 雷麦:《外人在华投资》,第 417—418 页。

② 同上书,第 558 页。按华俄道胜银行于 1896 年曾经让清政府“以库平银五百万两与华俄道胜银行伙作生

意”(《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 671 页),但清政府并未付出现款。到 1911 年 8 月该行改组时,清

政府所持有之 500 万两股票,在银行资本猛增 3 倍多之际,却缩减到 350 万两。

③ 斯拉德科夫斯基:《一九一七年以前中俄经济关系史》,1981 年莫斯科英文版,第 253 页。

④ 罗曼诺夫:《日俄战争外交史纲(1895—1907)》上册,第 152 页。按华俄道胜银行的真正名称应是“法俄道胜银行”。

⑤ 约瑟夫:《一八九四至一九○○年列强对华外交》,第 341、337 页。

⑥ 约瑟夫:《一八九四至一九○○年列强对华外交》,第 341、337 页。

讷——引者)对这项借款愤怒地加以抗议,德国由于被俄、法排斥,被迫和英国携手”,⑦组成一个新的金融集团——德英银行总会,向清政府强行借款。

1895 年 12 月,英国汇丰银行(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Banking Corporation)和德国德华银行(Die Deutsch—AsiatischeBank)达成合伙兜揽清政府第二次大借款的协议,组成德英银行总会。德英银行总会按其外文名称直译是“英德辛迪加”(Anglo- German Syndicate),①正如法俄银行界对华借款组成“法俄辛迪加”一样。

汇丰银行于 1866 年在香港注册成立,1867 年在上海设立分行,1885 年又在北京设有分行。“它在一八八○年就十分确定地赢得了对华贸易中发号施令的地位。英国很多商行同它有利害关系。同一切海外银行一样,人们谴责它只为英国人的利益而采用非法手段操纵贸易,并且为了它自己的目的来使用这些收入。这是造成它压倒一切金融势力的重要原因,使它成为英格兰银行的强大支柱”。②到 19 世纪末叶,汇丰在实际上已经成为“远东首要的国际银行”,③它完全是“按英国政府的要求来办事的”。④它在其成立之时, 于 70 年代就已借款给清政府,攫取了厚利,被看作是香港“非官方的造币厂

厂长”。⑤汇丰银行在开始营业时只有资本港币 250 万元,到 19 世纪末增长

4 倍,达港币 1000 万元。

至于德华银行,它的成立时间比汇丰要晚一些,是在 1889 年 2 月在俾士

麦的支持下于柏林设立的,资本总额 500 万两。投资股份最多的是“德国和全世界最大的银行之一的‘贴现公司’(Dis- conto—Gesellschaft)”,① 其余几乎所有德国在国外有利益关系的银行都入了股。1890 年 1 月 2 日,德

华银行在上海开张营业后,立即参与了借款给中国的活动,如同年 4 月的山

东河工借款 40 万两,就是由德华银行贷款的。

汇丰银行和德华银行组成德英银行总会后,即由英国新任驻华公使窦纳乐与德使绅珂向中国提出借款条件。与此同时,俄法集团在第一次借款成功后还拼命争取第二次借款。1896 年 3 月初,法国财政部长在巴黎“力促银行辛迪加承办借款”,并“答应在中国海关内派法国代表”作担保;另一方面, 法使施阿兰则在北京“力促总理衙门接受法方贷款,条件之一是法国管理海关”。②当时盛传“俄法包揽了所有借款,不光是控制海关,而且控制全中国”。

⑦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3 卷,第 53 页。

① 马克谟:《一八九四至一九一九年中外条约和协定汇编》第 1 卷,第 56 页。按辛迪加是资本家的垄断同盟的一种形式,此外尚有卡特尔和托拉斯等种种形式。当时在中国的帝国主义垄断组织基本上都采用辛迪加这种形式,因为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内实行集中和垄断,但在法律上和业务上仍然是独立的。当参加辛迪加的各个成员的力量对比或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他们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定额和改组辛迪加领导机构。辛迪加这种垄断组织的形式,比起卡特尔的协议来较为稳固,比起那使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都完全丧失其独立性的托拉斯来,它又是帝国主义列强在其国际性的垄断组织中所能接受的唯一的形式;因此,当时,在华的外国公司或银行团,基本上都采用辛迪加这种垄断形式。

② 季南:《一八八○至一八八五年间英国对华外交》,第 269 页。

③ 柯立斯著,李周英等译:《汇丰——香港上海银行》,中华书局 1979 年版,第 33 页。

④ 约瑟夫:《一八九四至一九○○年列强对华外交》,第 371 页。

⑤ 雷麦:《外人在华投资》,第 342 页。

①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列宁选集》第二卷,第 757 页。

② 《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第 206 页、207 页。

赫德闻讯后于 3 月 6 日赶去总理衙门,施阿兰也紧跟而去,对总署大臣们“大肆咆哮”;③翁同龢当其冲,感到处在让与权争夺战中的日子很不好过,“终日在犬羊虎豹丛中,可称恶劫”。④结果,清政府被迫接受英德贷款,总理衙门于 3 月 6 日当天就把借款事交赫德办理;7 日早晨,赫德“就办妥了”。⑤

1896 年 3 月 23 日(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初十日),《英德借款详细章程》由汇丰银行熙礼尔(E.G. Hillier)德华银行乌尔比希(Urbig,Franz)代表德英银行总会为一方,中国国家代表总理衙门为一方在北京签订,向清政府贷款 1600 万英镑(约合银 1 亿两)。款额由汇丰、德华两行均分,“各分一半”;中国借款实收 94%,1600 万镑是“虚数”,实收数是“一千五百零四万镑”;“此借款常年利息,按本银虚数系五厘,合每年八十万镑”。① 同俄法借款一样,限期也是 36 年,并“以中国通商各关之税银抵还”;“此借款定为三十六年清还其本银,每年付还十六万六千九百五十二镑”。②“英德借款的利息率形式上是年息百分之五,实交额的利息率是百分之五点二六,到一九一○年按所欠银数核计就达百分之六点八八。从一八九六年到一九三二年偿清时止,所得利息达库平银一万万四千一百一十六万五千八百三十二两,比所付本金超过百分之一百五十二点七”。③此外,这“一千六百万英镑的借款,银行经办这种业务通常收取贷款额百分之二的手续费”④共 32 万镑;至于中介人的手续费,我们虽无具体数字,想来也不在少数。个中情形正如列宁所指出,在帝国主义阶段,在纯粹经济活动上发生了某种转变, 出现了金融勾当和欺骗行为,“大部分利润都被那些干金融勾当的‘天才’ 拿去了”。⑤

不论是 1895 年的俄法借款,还是 1896 年的英德借款,也不论其利息是四厘还是五厘,到最后单就利息而论,都大大超过本金;购买中国公债等于买进“金边股票”,特别有利可图,所以英国的一个批判现实主义作家高尔斯华绥就把帝国主义时代讽刺为一个“金边股票的时代”。⑥列宁指出,这种利息款额的收入“就是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坚实基础,就是极少数最富国家的资本主义寄生性的坚实基础”。⑦正像 1895 年俄法借款中人们拥挤着“在巴黎里昂信贷银行(即利杭银行)门前排队认购

③ 《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第 206 页、207 页。

④ 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光绪二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1896 年 3 月 6 日)。

⑤ 《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第 207 页。按汇丰银行北京分行经理熙礼尔(Hillier,Guy )在这次借款中“干得很漂亮很果敢”,赫德认为,“如果他没有这样干,汇丰银行势必会失去这笔业务”(见柯立斯:《汇丰——香港上海银行》,第 36 页)。

①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 642—644 页。

②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 642—644 页。

③ 徐义生:《从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时期清政府的外债》,《经济研究》1957 年第 4 期。

④ 柯立斯:《汇丰——香港上海银行》,第 36 页。

⑤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列宁选集》第二卷,第 749 页。

⑥ 高尔斯华绥著,周煦良译:《福尔赛世家》第一部,第 XIII 页。按金边股票(gilt-edgedstocks)指由政府担保的股票,主要指那些向殖民地作资本输出而发行的债券。资本输出是帝国主义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故称这个时代为“金边股票的时代”(agilt-edgedperiod)。

⑦ 《列宁选集》第二卷,第 784—785 页。

中国公债”①的情况一样,如今,英德借款在 1896 年 3 月 23 日一经签订,26 日金登干从伦敦给赫德来电就说它的“债票市价已超出票面百分之一以上,” 并根据赫德本人存款“在英格兰银行的私人帐户内结余七千多镑”而询问他“是否认购”。29 日赫德回电,他自己“认购二万五千镑”。②赫德这个干金融勾当的“天才”当然是不会放过机会的。

《英德借款详细章程》还规定:“此次借款未付还时,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即由英国人任总税务司来控制中国财政。在“三十六年期内,中国不得或加项归还,或清还,或更章还”,③即不得用任何方式或方法来提前偿还借款,从而不使控制海关之权从英国落到其他帝国主义列强手中。显然,这是针对上述俄法《四厘借款声明文件》而提出来的,所以赫德在《章程》签订之次日就说:“借款签字,海关终获保全”④在英人手中了。虽说俄使喀西尼“反对英国染指借款”,“极不甘愿英方分占借款”, 法使施阿兰“也竭力为法方争夺借款”,“但是他们的额外条件,管理海关和总税司(赫德——引者)的迅速行动,终使他们失败”。⑤赫德认为,俄法的政策是“反英的,力图在陆军、海军、铁路和财政各方面,特别是在最后两方面排斥英国人,如俄法控制借款和海关,中国就须听命于他们,而不肯听任何人(英国人——引者)的话了!”⑥

① 古贝尔主编:《世界通史》第 7 卷,三联书店 1975 年版,第 108 页。

② 《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第 215 页。

③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 642—643 页。

④ 《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第 213 页。

⑤ 同上书,第 209 页。

⑥ 同上书,第 20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