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英德铁路范围协定(1898 年 9 月)

英、德铁路范围协定是两国金融资本家关于在华修筑从天津到镇江的铁路的协议,它在实际上代表了英、德两国政府分别对他们在华势力范围的确定。

先是,早年留学美国的江苏补用道容闳于 1898 年 2 月 11 日,从清政府那里取得了“筹借洋款”,“设立公司”③修筑津镇铁路的权利。8 月 23 日, 容闳和“一个英美辛迪加(Anglo-American Syn-dicate)签订了一个五百五十万镑的借款合同”,①准备筑路。德国驻华公使海靖(Herr vonHeyking) 向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盛宣怀提出:“容闳不应借英美款造镇津路”。②津镇铁路要经过山东地面,德国认为山东是他的势力范围,“山东造路之权,为德人所专有,无论何人,不能在山东另造铁路”。③海靖向总理衙门要求把津镇铁路让与德华银行建造。

另一方面,在 1897 年卢汉铁路让与权的争夺战中,英国不甘心于他在同

法比金融集团斗争中的失败而向清政府要求补偿。1898 年 8 月 17 日,英政府“授权”驻华公使窦纳乐,对于津镇等五条铁路的承筑权“除非他们立即同意,我们就将认为他们关于卢汉铁路事的背信是故意敌视我国的一种行动,而且我们将采取相应的行动。你在和舰队司令磋商之后,可以发出限定他们答复的日子的通牒。耽搁的时间是不能太长的”。④8 月 21 日,窦纳乐向总署书面提出五路承筑权的一揽子计划,即:

“一、由天津至镇江一条(此路如德、美等公司愿行会办,亦可。⋯⋯) “二、由河南、山西两省至长江一条(此条乃使福公司矿产按照合同得一通河口捷

径。)

“三、由九龙至广州府一条(此条乃怡和洋行与盛大臣所议者。) “四、由浦口至信阳一条(此路乃推广沪宁铁路。) “五、由苏州至杭州或展至宁波府一条(以上两条皆系怡和与盛大臣所议未入草合

同之内。)”⑤

窦纳乐在舰队司令的军事支持下所提出的五路要求,除津镇路与德国有关尚须“另议”外,其余的清政府都一概照允。

为什么津镇铁路需要“另议”呢?原因是这条铁路事关帝国主义列强的势力范围问题。德国在山东的和英国在长江流域的势力范围,虽说经清政府以条约或声明的形式正式承认过,但在列强之间尚缺乏正式文件的正式相互承认。如果津镇路由英国单独修筑,那就意味着对山东属于德国势力范围的否认。德方“声明不能主张扬子江流域向北延伸直到天津,德国不能同意我们的势力范围这样的扩大”。英国代理外交大臣巴尔福( Balfour , ArthurJames)于 1898 年 8 月 30 日回答其驻德大使拉塞尔斯(Lascelles, sir Frank C.)说:英国“从未表示过天津属于扬子江流域;至于其他方面,

③ 施达格:《中国与西方:义和拳运动的起源和发展》,第 279 页。

① 珀塞尔:《义和拳起义背景研究》,第 97 页。

② 《光绪朝东华录》(四),第 4040 页。

③ 甘博士《中国铁路企业之起源和发展》,第 148 页。

④ 盛宣怀:《愚斋存稿》卷三三,第 14 页。

⑤ 容闳:《西学东渐记》,第 141 页。

英国承认德国完全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权利”。①同一天,巴尔福致电窦纳乐说: “我认为解决津镇铁路问题最好的办法,是由英、德两国辛迪加共同建筑该线。如果德国希望特别规定通过山东省的部分将由德国资本建筑,而其余的归英国建筑,在我看来,只要对行车权力和全线运费率作出明白的规定,这就无须强烈反对。⋯⋯英、德两国辛迪加的代表即将在伦敦会议,我希望他们将达成如上所述的一些协议。”②

1898 年 9 月 2 日,英、德两国的辛迪加在两国政府相互承认彼此势力范围的基础上于伦敦达成了关于津镇铁路的协议。参加这一协议的是德国辛迪加(The German Syndicate)代表汉西曼(M.A.vonHansemann)、英国银公司(TheBritishandChineseCorporation)代表克锡(W.Keswick)和汇丰银行 ( TheHongkongand ShanghaiBankingCorporation ) 代 表 嘉 谟 伦

(EwenCameron)与布罗赛(Julius Brussel)四人。双方辛迪加确定了各自掠夺铁路让与权的范围:

“(一)英国的利益范围是:扬子江流域,但山东铁路得在镇江与杨子江联接;扬子江以南各省;山西省以及自山西接联卢汉线上正定以南某处和穿过黄河流域接联扬子江流域的铁路。

“(二)德国的利益范围是:山东省和黄河流域并接至天津和正定,或卢汉线上其他地点和在南方在镇江或南京接联扬子江的铁路。关于黄河流域,经谅解属于英国利益范围的组成部分只限于联接山西省内的铁路,以及通到扬子江流域的铁路。

“又及——无论何处,‘流域’一词的英语‘valley’即德语的‘Flussgebiet’, 其含义是流入扬子江或黄河的一些河流所经过的区域。”①

这样规定了山东是德国的范围和扬子江流域是英国的范围以后;那么,

津镇路“自天津至济南或至山东省北界另一地点”的那段路就必须由“德国公司的联合组织修筑、供给器材和经营”;“自山东省南部某地至镇江”的那段路就必须由“英国公司的联合组织修筑、供给器材和经营”。铁路资本由英、德“双方共同征集”,竣工以后也由“双方共同经营”,并由“两国政府”“相互支持彼此的利益”。②

英德协定于 9 月 2 日签字后, 10 日两国公使照会总署,由英、德二国辛迪加共同建筑津镇路。德使海靖威胁总署说:“‘德商请办津镇路,出自国家之意。如果不允,中德交谊就此中止’。语甚决绝”。①清政府只好派许景澄接管督办铁路,以张翼为帮办,于 1899 年 5 月 18 日与“德华银行及汇丰银行以及汇丰所约之怡和洋行代中英公司定立草合同。”借款“约英金七百四十万镑”,九扣,年息五厘。“借款以五十年为期”;“此借款未还清之际,所有造路、行车事宜,均由德华银行及中英公司代为经理”;“凡铁

① 《英国蓝皮书·中国》,1899 年第 1 号,第 192 页,转引自《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一册,第 432—

433 页。

② 《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二册,第 433—434 页。按福公司(ThePekingSyndi-cate)在名义上由英国与意大利合办,实际上“它的资本却是英国的”(见《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 355 页),但以一个意大利人陆泽溪(Luzatti,Anglo)作为该公司的董事长。

① 《英国蓝皮书·中国》,1899 年第 1 号,第 211 页,转引自约瑟夫:《一八九四至一九○○年列强对华外交》,第 362—363 页。

② 《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二册,第 396 页。

① 马克谟:《一八九四至一九一九年中外条约和协定汇编》第 1 卷,第 267 页。

路上紧要之员司,必须用练达之洋人。”此合同“遇有文辞可疑之处,以英文为准”。②

英德两国金融资本家关于在华铁路利益范围的协定实质上是两国政府关于在华势力范围的协定。“虽然这个协定不是政府的协定,只是私人银行之间的协定;可是,就其实际的作用来说,它是一个有效的协定。这个协定不仅将消除两国政府间冲突的原因,并且还将促进德英两国企业家的活动”。③ 按一般惯例,“各国铁路,造不造皆由自主,今则互相争造,不仅在路利, 而在路权”。④铁路所经之处,即列强势力范围所到之区。所以在这个协定签字以后,“就英德两国而论,势力范围政策从此就支配着它们在华相互之间的态度。由于这个协定,英国利益集团确认德国利益集团在山东企业的地位不仅是优先的,并且也是独占的。另一方面,英国在实现它保持中国全境开放通商以及保留它的特殊贸易中心扬子江作为一个独占的英国企业范围的野心方面也前进了一步。这是英德协定的条款所保证了的”。①列强“各争地势”, “路权尽属他人,即以占路为裂地之媒”。②事情已经很明显,建筑铁路、势力范围与裂地瓜分,在当时中国所处的情况下,乃是三位一体的了。这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列强的“铁路征服政策”。

② 马克谟:《一八九四至一九一九年中外条约和协定汇编》第 1 卷,第 266—267 页。

③ 盛宣怀:《愚斋存稿》卷三三、第 16 页。

④ 《津镇铁路草合同》,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 898—903 页。按“中英公司”即“英国银公司”。

① 约瑟夫:《一八九四至一九○○年列强对华外交》,第 365 页。

② 盛宣怀:《愚斋存稿》卷三三,第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