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清政府被迫授予外国传教士官衔(1899 年 3 月)

1899 年 3 月 15 日(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初四日),清政府被迫授予外国传教士官衔,正式确定了他们多年来在中国的事实上的统治者的身份。当天, “帝国颁布了一道上谕,授予传教士以官员的地位。主教与总督及巡抚列为同等,并且得以平等地位拜访和写信给他们;副主教和主持牧师与司道(藩台、臬台、道台)为同等;一般的传教士与府、县为同等”。②这道上谕就是所谓的由“总理衙门与各国公使议定”并在 15 日公布后于“一八九九年三月十六日奏请批准”③的《地方官接待教士事宜条款》,其中是这样说的:

“分别教中品秩,如总主教或主教,其品位既与督抚相同,应准其请见总督、巡抚。倘主教因事回国,或因病出缺,护理主教印务之司铎,亦准其请见督抚。摄位司铎、大司铎,准其请见司道。其余司铎,准其请见府、厅、州、县各官,自督抚、司道、府、厅、州、县各官,亦要照品秩以礼相答。”④

这个所谓的《地方官接待教士事宜条款》实际上是“把官员的地位让与

给天主教传教士”。⑤根据 1843 年中英《虎门条约》中关于最惠国条款(the most-favored-nation clause)“一体均沾”①的规定,这项让与权既然让给了天主教传教士,同时也就是让给了所有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外国传教士。这道上谕虽说“在字面上仅仅是针对天主教各差会而言,但其他教派的差会自然也被给予了同等的特权”。②

为什么我们说这项让与权的取得是正式确定了侵略中国的外国传教士多年来事实上的统治者身份呢?

首先,条款虽以“接待教士事宜”为名,但要害却不在于“接待”规格, 而在于授予官衔,确定“品秩”,即让与他们以官员的地位。对传教士的接待问题,早在 19 世纪 60 年代已经解决,要等到快 40 年后才来规定条款进行处理,那不是马后炮吗? 1861 年,法国贵州天主教主教胡缚理( Louis Faurie)在《北京条约》签订后,为了显示“威严”,就“乘紫呢大轿,侍从多人,游行街市”。③1862 年,法国天主教传教士罗安当(AntoineAnot) 初到南昌,“自抚军以下,皆按平行礼接待”;第二次再去南昌时,江西巡抚毓科“传谕升炮开中门,如督、抚相见之仪”。④当时所谓的各国传教士, 动辄就与各省大吏相抗衡的说法,实际上就是要各省大吏首先用平行的礼仪去接待他们,显示外国侵略者的威风。

其次,侵略中国的外国教会对其所在地区的统治事实上早已存在,但外国传教士却没有官员的地位,它迫切需要在酝酿第三次瓜分危机之际由清政

② 同上书,第 27 页。

③ 参阅《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 954—965 页。

④ 《英国蓝皮书·中国》,1900 年第 1 号,第 141 页,转引自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3 卷,第

160 页。

⑤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 863 页。

①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 862—863 页。按“司铎”指一般传教士,“摄位司铎”指副主教,“大司铎”指主持牧师。

②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3 卷,第 156 页。

③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 36 页。

④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3 卷,第 160—161 页。

府来正式肯定和授予。外国教会对其所在地区的统治主要是建立在不平等条约的基础之上的。不平等条约之所以不平等,基本上在于中国丧失了主权; 在主权的范围内是不存在真空地带的。谁丧失了主权,取得者即拥有主权; 谁在某一范围内拥有主权,谁就成为该范围内的实际统治者。于时,传教士不仅全“都拥有治外法特权而不受中国的管辖”,⑤并且还拥有清政府“由于战争与和谈而已经丧失了的征税权和行政权”,⑥即所谓的教堂收税权与主教发卖执照等等权利。“山东州县,西南乡教堂教士向商贾收税,苛虐异常”。“福建有主教者,鬻卖执照,每张洋银二十四元。良民有此,始免教士凌虐; 奸民有此,即可横行乡里”。①此外,外国教会还在其所在地区霸占大量土地, “例如内蒙古地区一八七七年占地二十四顷的大教堂到一八八七年竟然扩占到一万顷,耶稣会在江南肥腴之地霸占有二百万亩土地,北京城内从西单到宣武门内外有一百三十余家店铺成为天主教堂的房产”。②传教士在取得这些地产和房产以后,便用非常苛刻的条件把它们出租给农民和住户;“其结果, 基督教传教士在中国农民的眼里很快变成和中国封建主一模一样”,③教堂也名符其实的成为地主堂,成为当地的权力中心,成为在列强“保护之下广泛散布在中国各地的独立王国”。④不过,传教士此时虽有统治者的实权,却没有统治者的身份,而这个官员身份在酝酿中的第三次瓜分危机中却是迫切需要的;其所以迫切需要,有两点理由:一是便于名正言顺地去伙同清朝封建统治者去镇压当时各地反对教会侵略和列强瓜分中国的人民起义,二是准备着中国一旦被瓜分,被宣布为列强殖民地之际,具有官衔的传教士当可“弹冠相庆”,顺理成章地就任各该国的殖民地总督、巡抚或府、厅、州、县的官员了。因此,这个上谕就不无理由地被看作是“天主教僧侣统治集团的政治阴谋成功的结果了”。⑤

再次,是在正式确定外国传教士事实上的统治者身份以后,“拥有官阶就会巨大地增强他们的权力”。⑥这时的教堂就不仅只是地主堂,同时也成为名符其实的衙门了。不过,在传教士拥有官衔以后,是否就能取代督、抚、司、道、府、厅、州、县等地方官的实职呢?这个问题取决于我们对“实职” 一词作什么样的解释。如果说他们的实职为征收上交清政府的钱粮,按照儒家经典对人民进行教育,并组织秀才、举人等的考试的话,那么以建立基督教殖民制度的统治为目标的外国传教士,即便清政府授予官衔,他们也是不会去作的,其中有些甚至是他们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大肆破坏和反对的。如果说这些地方官的实职为掌握关防印信、保举或罢免下属官员,审处民、教之间的各种民、刑案件,以及利用政权机构如堤塘官驿等来递送文件等等的话,那么这些实职,实际上在没有明令授予官衔之前,他们就早已越俎代庖地去作了。在明令授予他们官衔之后,他们就更加可以名正言顺地去取代这

⑤ 《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十二卷,第 40 页。

⑥ 江上蹇叟:《中西纪事》卷二十一,第 3—4 页。

① 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 476 页。

②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2 卷,第 5 页。

③ 《光绪朝东华录》(四),第 3929 页。

④ 张寄谦:《中国通史讲稿》(下),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263 页。

⑤ 福森科:《瓜分中国的斗争和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第 86 页。

⑥ 赖德烈:《基督教在华传教史》,第 279 页。

些地方官的实职了。一句话,外国传教士所取代的地方官的实职,不是为清政府服务,而是为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的权利服务的。

从上述各方面看来,外国传教士取得官员地位这项让与权,无论是从教会本身的“基督教占领中国”即所谓的“中华归主”来说,还是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所运用的“教会政治”来说,都是一个决定性的步骤。虽说这项让与权由于义和团运动的发展而没有收到它所预期的效果,但它的严重性是不能忽视的。什么是它的预期效果?它的预期效果就是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领土的瓜分而建立起相应的“基督教殖民制度”。①列强瓜分中国是有赖于他们的“基督教殖民制度”的建立的。换句话说,它是他们瓜分中国、建立殖民地统治的基础。这当然不是什么接待规格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权力统治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就命令其驻华使节通知清政府说:“就英国国籍的主教和传教士而论,女王陛下政府不能允许他们的事务受到英国政府以外的任何其它政府的官员们的干涉。”②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英国传教士不能受具有督、抚、司、道官衔的法国天主教传教士的统治,虽说英国传教士也可取得这些官衔。显然,这件事已经引起了列强之间在华的权力磨擦。

① 施达格:《中国与西方:义和拳运动的起源和发展》,第 279 页。

② 卜舫济:《中国的暴动及其原因》,1900 年英文版,第 1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