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役法
金袭宋制,民户需供职役。城郭置坊正,乡置里正,协助官府催逼赋役, 劝课农桑。村社置主首,猛安谋克置寨使,协助里正维护地方治安。
女真、契丹、汉人都有兵役负担,一有战事,便下令签军。有按资产高下签发的家户军和按人丁多少签发的人丁军两种,是人民的一项沉重负担。此外,修路、建城、治河、运输、造战船等,都要百姓提供力役,海陵
时,动辄役民夫几十万。
金朝通过通检推排确定民户物力强弱,以为征收物力钱和征调力役的依据。但“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力所当输者,只出雇钱”①。其他散官、司吏、译人、举人、学生等则免本身力役。至大定十三年(1173 年), “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力役负担实则完全落在普通民户身上,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世宗时,多改力役为雇役,应役者可酌情减租税和其他杂税。
① 《金史·食货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