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
金朝的田赋分为牛头税和两税。
牛头税是与牛头税地相适应的赋税,也称牛具税,这是对猛安谋克户所征的地税。牛头税之征始于太宗时期,天会三年(1125 年),女真内地丰收, 太宗下令:“今大有年,无储蓄则何以备饥馑,其令牛一具赋粟一石,每谋克为一廪贮之。”五年九月,又诏:“内地诸路,每耕牛一具赋粟五斗,以备歉岁。”①
女真人的赋役,初无定制,根据需要临时征敛,即宋人所说“其赋无常, 遇用多寡而征敛之”。天会年间,这种状况仍没有彻底改变,崔淮夫在《上两府札子》中说:“其金人北军,一家莳地不下数顷,既无赋税,春则借农以耕,夏则借人以耘,秋则借人以收。”②到世宗时,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 牛头税也渐成定制。终金之世,牛头税额最高不过一石,最低只取三斗。牛头税数额很轻,给官豪之家提供了转佃与人从中取利的机会,女真贵族乘机大肆兼并土地。世宗还用减轻牛头税额的办法解决女真人自卖奴婢、劳动力减少、军户贫困的问题,更助长了权势之家兼并土地的倾向。但是,官豪之家一方面大量侵占民田,一方面隐匿地数逃避纳赋,致使官地减少,军民矛盾加剧,普通军户得地不足,国家收入耗减。为了检查军民土地、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均定赋役负担,大定年间又多次进行验实物力的通检推排。
《金史·食货志》载:“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夏、秋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 如皇室所用诸物,治河所需柴草、木石等。
遇有水旱灾害,酌情减免。开垦荒闲土地,缓征租赋。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