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牧民、农民和手工业者

游牧的契丹人,编入相应的部落和石烈,在部落首领的管理下,在部落的分地上从事牧业生产,承担着部落和国家的赋役负担,没有朝廷和部落首领的允许,不能随意脱离本部。他们是牧区的劳动者、牧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部落贵族的属民。

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被编入州县,包括拥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和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的佃户。他们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是具有自由民身分的国家编户,并承担着国家的赋役负担。寺庙的佃户多是贵族、官僚随同土地一起

转赠的,是既向国家纳税又向寺庙交租的另一种形式的税户。

辽朝境内也有一些从事手工业产品制造的个体手工业者,他们同农、牧民一样是国家赋役的承担者和财富的创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