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税
金袭辽、宋之制,除对商旅征收商税外,也对一些货物的贸易实行控制, 由国家制定专卖政策。
专卖金朝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盐、茶、酒、曲、醋、香、矾、丹、锡、铁等实行专卖与榷酤,禁止私制和民间交易。榷货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官府置榷货务和钞引库,负责印造、勘复和发卖给诸路香、茶、盐钞、引,金末为解决财政困窘,甚至议及榷油。
金朝盐产丰富,国家在产盐地区设七盐司,管理各地盐场,诸盐户以盐纳税,所余需统一出售给盐司,诸盐司各有盐课定额。
金朝的食盐专卖有钞引制、乾办制和官卖制三种办法。
钞引制是由官府统一批发,商人在指定地点出售的食盐专卖制,海陵贞元初年户部尚书蔡松年参照宋制制定。政府置库印造钞、引,商人向政府交纳钱钞换取盐引,凭盐引到盐场领盐,取得出售食盐的公据,在指定范围出售,钞、引、公据缺一即为非法贩易。政府严禁私制和私自贩易。
乾办制是辽朝在燕蓟地区实行的食盐专卖制。在钞引制制定前,一度曾为金朝袭用。钞引法实施后,在一些产盐区,由于私盐易得,巡辑困难,又曾恢复乾办制。所谓乾办,即按户口交纳盐钱后,允许盐户自行制盐,商人依法纳税后,自行贩卖。这是五代食盐钱和辽朝盐铁钱的遗制,是一种控制较松的专卖制,曾行于平、滦和太原等地。乾办虽非良法,但较之强行摊派的官卖制,毕竟控制较轻,同时也避免了私贩和百姓因使用私盐获罪。
金朝食盐官卖现象并不多见,兴定三年(1219 年),为解决财政困难,
① 《金史·食货志一》。
曾在陕西“设官鬻盐给官用”,是仅见的一例。
盐课为金朝财政收入的大宗,大定间岁课 662.6 万余贯,明昌间增至1077 万余贯。
榷酤是对酒、曲的专卖。金因辽、宋旧法,官设专门机构管理。中都有部曲使司,诸京、州郡酒税达 10 万贯以上者设酒使司。大定间,中都都曲使
司岁获 36 万余贯,西京酒使司 5.3 万余贯;承安元年分别为 40.5 万贯和 10.7 万贯。明昌、承安间,酒课日增,遂以数年岁课均定为额。
食醋榷罢不常。大定初,国用不足,曾设官榷醋,至经济状况好转,旋罢。明昌间,议而复罢,承安三年(1198 年),以军用浩大,再榷,岁入 500 贯以上者设都监,千贯以上者增设同监一员。
金人饮茶之风亦盛。初期所需除南宋所贡外,则得自金、宋榷场,同时也多有私贩者。承安年间,因买宋茶“费国用而资敌”,决定设官自制,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制茶,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分付各司县发卖,商人可纳钱买引贩易。而金茶质量不佳,有司强行椿配,虽减价仍不能尽售,不得不罢造茶之坊。而官民对茶的需求不减,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①于是金朝制定食茶之制,禁止七品以下官和百姓饮茶,不许买卖私藏和互相赠送。为满足境内所需,决定以产量丰富的食盐和其他杂物与宋易茶,仍禁私贩。
商税海陵迁都后,金朝始有征商税和关税。大定初年,或设官于津要征收商旅过税,或召民射买,同时制定了城郭出赁房屋之税。二十年(1180 年), “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中都的都商税务司为全国最高税务机关,地方有场、务等税务机构。明昌元年(1190 年),诸路使、司、院计有 1616 处,岁入不一。大定年间,中都税务司年收税 16.4 万余贯,承
安元年岁入 21.4 万余贯。
金银等矿冶,许民开采,以二十分之一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