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真社会的封建化
建国之际的女真贵族虽然大量使用奴隶,但就其特点考察,仍是处于家长奴隶制阶段。这是因为金灭辽、宋后,很快进入了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的汉族地区,奴隶制没有充分发展的环境。在中原封建经济的影响下,奴隶的反抗与逃亡是不可避免的,管理也更加困难。金朝推排物力时,奴隶是一项重要财产,为了减轻赋役负担,普通奴隶主出卖奴隶的现象相当普遍,以致金朝不断作出禁止出卖奴婢的决定。但是社会的发展不以某些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女真人的奴隶制受到中原封建制的强烈冲击。
南迁的女真人在地主制经济的影响下,部分地放弃了奴隶制剥削方式, 改用租佃制方式经营分得的土地,贵族、官僚成为出租土地的地主兼奴隶主, 普通女真屯田军户或者维持其自耕农身分,或者成为小土地出租者。
女真奴隶的解放是从建国之际开始的,为了动员和团结全体女真人参加反辽斗争,在宁江州之役前,阿骨打得胜陀誓师时就明确作出了“有功者, 奴婢部曲为良”①的许诺。此后,战争频繁,必有大量奴隶通过参战取得自由人身分。为了安抚降民,太宗时也曾解放部分女真奴隶。天会元年(1123 年), “诏女直人,先有附于辽,今复虏获者,悉从其所欲居而复之。其奴婢部曲, 昔虽逃背,今能复归者,并听为民”②。此后,猛安谋克中的女真奴隶也不断获得解放,《金史·食货志·户口》中说:“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这种奴转良的正户在猛安谋克中当不在少数。
世宗、章宗时期,奴隶解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虽然这时解放的主要是二税户,但却是此时真正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 所以,他们的解放,应该看成奴隶被大批用于农业生产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
① 《金史·太祖纪》。
② 《金史·太宗纪》。
变化。
《金史》中记录较多的是二税户的解放。金朝的二税户承自辽朝,多属寺庙所有,地位比辽代更低。由于女真社会盛行奴隶制,寺庙僧人则依女真人畜奴之例,将二税户抑为奴隶。如锦州龙宫寺,辽帝曾拨与一批农户,令其输租于寺。至金,寺僧却将他们抑为奴隶。这些二税户不断向官府诉求为良,大定二年(1162 年),世宗将持有证据者放免为良。龙宫寺的二税户也由御史中丞李宴代为申诉得免。但是,这次的放良不是全面解放奴隶,因而也极不彻底。
章宗初年,放免二税户的问题再次被提出。章宗召宰执讨论,参知政事移剌履主张:“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①这是一个较为彻底而又简便易行的方案,而章宗没有采纳。于是依然如世宗时的办法,有凭据者放免,取得平民身分; 其主自言或因通检而知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恢复到辽时的地位。这次通检,共放免二税户 1700 余户,13900 余口。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奴隶的地位也有了一些改善,如大定十八年(1178 年),“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殴杀者罪”②。奴隶任人宰割的悲惨处境有了某种程度的改善。
《金史》中屡见“不令家人耕种”,“请禁奴婢服罗绮”,“禁奴婢服明金”和贵族奴婢占纲船、侵商旅、妄征钱债、侵渔细民等记载,甚至有的奴隶主指使奴婢逃亡,又亲自搜捕以领取抓获逃奴的赏钱。家人即指奴婢, 主人不令奴婢农作,奴婢便从农业劳动转向了家内役使。有的甚至还可凭借主人的权势为非作歹。
建国后,大批战争俘虏被抑为奴,但除了宋朝宗室、官僚及其子孙等仍然留居女真内地者外,大量俘奴当在日后以种种方式摆脱了奴隶制的桎梏, 恢复了自由人身分,或者转为供贵族、官僚日常驱使的家奴。一般军户为规避物力钱负担,而自卖奴婢的现象当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于是,进入中原的女真人就迈上了封建制发展阶段。
为了适应女真社会的这种发展变化,政策、法令上也作了调整。泰和四年(1204 年),“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①,承认猛安谋克中业已出现的出租土地的合法性。
但是,大量占有奴隶和阻挠奴隶解放的势力,又正是以皇帝为代表的女真贵族,他们顽固地抵制奴隶解放潮流。由于牛头地是以牛具、人口为依据分配的,女真贵族冀以大量蓄奴获取国家分配的牛头地;为了使大量畜奴不受谴责且不承担物力负担,他们又反对把奴隶数目作为通检内容。世宗本人更直接指责放免奴婢的地方官“意欲以此邀福”②。因此,金朝的奴隶解放并不彻底,突出表现在女真官僚、贵族大量畜奴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
同时,女真内地的上京及其以东地区,受封建经济的冲击较小,仍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有的发展水平甚至更低,直到金朝后期,黑龙江中下游地区依然处于以渔猎为生的阶段。
① 《金史·食货志一》。
② 《金史·世宗纪》。
① 《金史·章宗纪》。
② 参见《金史·食货志一》、《金史·刘玑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