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律

金初,女真人犯罪以习惯法处置,罪轻者以柳条笞背,罪重者决以沙袋, 惟不加于臀部,恐碍骑马。杀人和劫掠者,击其头部处死,没其家资,十之六给受害者,十之四入官,以家属为奴婢。如其亲属欲赎,可用马牛或其他财物为赎金,但要割耳、鼻以别于常人。

太宗以后,渐用辽、宋之法。熙宗皇统(1141—1148 年)年间,以女真旧制,参照隋、唐、辽、宋法律,编撰金律,名《皇统制》。海陵正隆年间, 又撰《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用。世宗初年,承正隆之乱,处置过恶多从权宜,遂集制旨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五年(1165 年),对《条理》复加删定,成《续行条理》,与《皇统制》和《续降制书》兼用。十七年, 因数律并用,“是非混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编修法律,大理卿移剌慥主持编纂统一的律书,“取皇统旧制及海陵续降,通类校定,通其窒碍,略其繁碎。有例该而条不载者,用例补之。特缺者用律增之, 凡制律不该及疑不能参决者,取旨画定。凡特旨处分,及权宜条例内有可常行者,收为永格。其余未可削去者,别为一部。大凡一千一百九十条,为十二卷”①。此即《大定重修制条》。

《大定重修制条》并没有解决制、律混淆,轻重不一的弊端。章宗即位后,又置详定所,审定制律,修定新律,泰和元年(1201 年),新律编定, 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等 12 篇 30 卷。新律多依唐律,略有增损、分拆; 同时“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①,名为《泰和律义》。又编定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封爵令等 20 卷,称《律令》。制敕、榷货、蕃部等为

《新定敕条》3 卷、《六部格式》30 卷。二年,新律令颁行。至此,金朝律令得以统一和完善。

金律大体沿袭辽、宋旧法。废辽律的流刑,代之以杖。原有女真旧制, 如击脑处死、没为奴婢等酷法被取消。对女真贵族的特权有一定限制,对良民、驱奴的地位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