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与部落的牧场
辽朝国家设有群牧,是为国家提供马匹、牛羊、骆驼的机构。群牧的草场、牲畜均属国家所有。群牧多在大兴安岭南端西麓。可知者有迪河斡里朵、斡里保(斡里本)、蒲速斡、燕思、兀者等。群牧官由国家委任,司牧者是诸部族富户或品官家子弟、余丁或奴隶。他们在国有的牧场上放牧国有的牲畜,供国家需要。
为了防御的需要,辽朝在西北边境设置州城,屯驻军队。屯军一方面从事耕牧,一方面守卫边境。他们耕种的农田和游牧的草场也属国家所有,生产的谷物、牲畜提供边备所需。这两种土地无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属国家, 是名符其实的国有土地。
契丹诸部的游牧地,本属部落公有。阿保机建国后,在遥辇八部的基础上,重新编组部落并再次确定诸部的游牧范围。这次调整的结果,将上京道中心地区,西起大兴安岭南端的庆州、仪坤州,东到鸭子河流域的长春州, 北自挞鲁河(今洮儿河),南至中京北界广大地区,全部划归了辽内四部族。其余诸部,则分别被安置在其四周。诸部落的游牧地是由最高统治集团分配确定的,诸部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类土地的使用,其最高支配权仍属于皇帝代表的国家,它是在部落占有制形式下的国有土地。而部落成员因地位不同,对部落公有的牧场在使用上也存在差异。
辽朝前期,诸王、公主、驸马、功臣多建有投下。从投下户需向国家缴纳田赋看,诸投下户使用的土地也是国有的。投下主人在这些土地上享受特殊的优待,享有国家允许的某些经济实惠。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投下制逐渐衰落,一些投下州收归国家所有。
上京诸州由俘虏、移民垦殖的荒地以及南京等地区的荒闲土地属国家所有。圣宗时许民开垦的燕乐、密云二县荒地,即属于这类土地。朝廷可根据需要划出界线,以为牧场,也可招徕农户垦种,酌免租赋数年,这些农户就成了耕种国有土地的官佃户。一些农户可立籍缴纳赋税,于是这类荒田就变
① 《辽史·营卫志中》。
成了耕种者的私产。朝廷或清道有时遣使至各地检括荒地,如为人所冒占私耕,或没收入官,或立契定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