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力钱与通检推排
物力钱是官民的财产税,包括土地、奴隶、园林、牲畜、房屋、车马和现钱,金朝还根据物力定户等,作为科差的依据。《金史·食货志》载:“官田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国,归必增物力钱,以其受馈遗也。”
通检推排即对官民财产、物力的全面检查评估,以此为依据确定户等,
① 参见《金史·太宗纪》、《金史·食货志》,唯《食货志》五年作四年。
② 《三朝北盟会编》卷 130。
① 《金史·食货志二·田制》载:“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以户等高下征收物力钱。大定四年(1164 年),世宗决定通检全国物力。下诏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①于是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 13 人,分路通检全国军民物力。同时,诸处土地也按肥瘠不同,分定等第,制定税法。
十五年,距第一次推排已过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又与财产状况不相符合,于是再派济南尹梁肃等 26 人分路推排。二十年,宰执对推排内容进行再三讨论,世宗决定检括奴隶、土地、牛具和浮财,分为上、中、下三等,核实贫富造籍,以为科差依据。二十二年,以同知大兴府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 14 人与外官共同分路推排。此后,二十六年、二十九年和章宗明昌、承安、泰和年间又曾多次通检推排。
章宗即位初,对推排范围作了调整,规定国信副使,免增物力;农民积谷,免征物力;钱悭之郡,所纳物货可折粟帛;土地既已纳税,复征物力, 是双重负担,遂减民地物力十分之二。
通检推排的目的在于使负担均平,但执行者品德、能力不一,各地收效也不一致。大定四年(1164 年),诸路通检官员往往以酷苛多得物力为功, 甚至妄加民产业数倍,张弘信通检山东尤为酷暴,受到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的指责,故山东只有棣州赖永元主持,稍得其实。河北东路转运使梁肃通检东平、大名两路则颇为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