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
对于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民法》、《刑法》、《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民法》包括总
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 5 编,共 1225 条。各编公布和实施的时间不
同,最晚的第五编于 1930 年 12 月 26 日公布,1931 年 5 月 5 日施行。民法保护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各项经济利益,宣布私有财产、私有土地不受侵占和侵害,赋予地主和资本家自由雇佣及解雇工人的权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高利贷制度。民法公开维护半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规定男女青年在满20 岁以前订婚、结婚、离婚,都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家庭中,妻以夫的姓冠于本姓前面,以夫的住所为住所,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 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刑法》于 1928 年 3 月 10 日公布,同
年 9 月 1 日施行,共 30 章 387 条。刑法设置了 7 种刑,罗列了 34 种罪。刑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民权和没收财物。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 2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遇有加重时可加到 20 年。罪主要有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妨害秩序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鸦片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堕胎罪、遗弃罪、盗窃罪、侵占罪、恐吓罪、赃物罪等。为了镇压人民革命民主运动,南京国民政府在刑法规定的 34 种罪名以外,还设立了“反革命罪”。《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于 1928 年 3 月 9 日公布,同日施行,共 13 条。其中规定:凡意愿颠覆国民党及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及不利于国民革命之主张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团体和集会者,均为“反革命”, 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 1 年以上有期徒刑。1931 年 1 月 31 日,国民政
府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于 3 月 1 日施行,同时废止《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该法进一步加重了“反革命罪”的刑罚,规定对以“危害民国” 为目的“扰乱治安”、“煽惑军人”、“煽惑他人”、“破坏交通”者,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
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以 5 年以上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