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国民大会和总统制度国民大会
依照孙中山手订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国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国民大会有权制定并颁布宪法,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归于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复决权。然而,1946 年由国民党一党包办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却规定,国民大会只有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实际上成了选举总统的“民意机关”。
国民大会应由选举产生的“国大代表”组成。按照宪法,代表名额分配如下: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代表 1 人,其中人口超过 50 万者,每超过
50 万人,增选代表 1 人;蒙古每盟选出代表 4 人,各特别旗每旗选出代表 1
人,共 57 人;西藏选出代表 40 人;边疆地区其他少数民族选出代表 17 人;
侨居国外的国民选出代表 65 人;职业团体选出代表 450 人;妇女团体选出
代表 168 人;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国民选出代表 10 人。国民大会代表每 6 年
改选一次,代表任期至下届大会开会时为止;国民大会在每届总统任满前 90 日集会,由总统召集。实际上,“国大代表”主要由国民党指定或圈选产生, 成分以国民党为主。国民党统治时期,只召集了两次“国民大会”,一次制定宪法,一次选举总统。“制宪国大”开会时出席大会的代表有 1355 人,
“行宪国大”开会时出席大会的代表有 2841 人。
1948 年 3 月 29 日至 5 月 1 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召集“行宪国大”,选
举蒋介石为中华民国总统。 5 月 19 日,国民政府宣布撤销国民政府主席行辕,将东北行辕归并于“东北剿匪总司令部”、北平行辕归并于“华北剿匪总司令部”,将武汉、重庆、西北、广州行辕改组为“绥靖主任公署”。20 日,蒋介石宣誓就职。从此,南京国民政府改称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主席被中华民国总统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