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
从鸦片战争开始,殖民主义势力不断侵略中国,掠夺中国的土地、财富
与劳动力。它们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抢去或“租借”、诈骗的一大片一大片国土民田置于自己的专管之下。这些土地,殖民主义者有任意处置权,成为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它既不同于中国固有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
“租界”。殖民主义列强以 1843 年《虎门条约》(《南京条约》的附件之一)中关于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划设租界,建立殖民统治机构
(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等),俨若国中之国。租界内的土地一经承租即永归租户。租界范围又不断随意扩大。1925 年,上海公共租界越界筑路一下子扩大 7923 英亩(1 英亩约合 6 市亩),超过了原来租界面积。租界的土地永租权,等于剥夺了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殖民分子对土地可任意处置,或出租房宅地,或建屋赁租,榨取高额利润。如英人哈同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前后,大刮地皮,大搞房地产投机,在利用越界筑路扩大租界中,很快成为“地皮大王”,1931 年死时的财产竟达 400 万英镑(相当 1.3 亿枚银元)。 “租借地”。甲午战争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强租中国的港湾。
在被租借地区,列强不仅享有土地使用权,甚至有领土权,不付任何代价, 这无异于领土主权的“割让”。德国强租胶州湾后设立胶州保护领地,把“胶州”纳入德国的殖民地之列。英国把强租的九龙半岛称为“新界”,与被其割占的香港同置于香港总督殖民统治之下。沙俄强租旅大后,设“关东省”, 视同俄国领土。列强并以租借地作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军事据点,在其势力范围内操有筑路、开矿、办厂等特权,大量侵夺中国国土民田。仅沙俄修筑东清铁路即侵占土地 16 万多垧。
教会侵夺民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传教士开始享有“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①的特权。
义和团反帝斗争失败后,“外国教堂,依条约应特别认为法人,得享有土地所有权”②。在直隶(今河北),法国天主教献县张家庄总堂,从 1856
年建堂到 1949 年,共侵占农田 5975 亩,民房 3330 间③。在四川西部,天主
教会占有土地 30 万亩。绥远省 265 所天主堂竟占有土地 500 万亩。此番情况遍及全国。教会对占有的大量土地,同样采取分割小块出租的方式经营, 致力于保持资本主义前期的剥削方式。它与中国传统的地主土地所有不同, 在于农民不入教不许租佃,玩弄一套“天主”、“上帝”赐给的把戏,并享有收租谷而不缴纳赋税的特权,此亦是殖民主义土地所有的一种特征。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最为突出的是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国土民田的抢夺。日本占领台湾后,曾以“山林原野调查”之名,出动军队 1.2 万人,由日本台湾总督任总指挥,任意掠占土地。到1914 年,划为官有的土地达752091
① 《中法北京条约》,1860 年 10 月。
②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第 40 页。
③ 《天主堂在献县等处的田产》,载《近代史资料》1982 年第 1 期。
甲(1 甲相当于 0.9691 公顷,约 14.55 市亩),而认定为私有地的山林只有
31179 甲。随后将官有地廉价抛售给日本垄断资本集团,其收入在台湾总督府经常岁入中所占的比重,1910 年为 53%,1916 年为 70% ,1927 年达 78
%。④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东北,迫不及待地加紧移民,侵占中国农田。到 1936 年,日本政府更加狂妄地提出“百万户移住计划”,目标为侵夺土
地 1000 万町步(约 1.5 亿市亩)。日本侵略者除强行低价收买(一般不到市价的三分之一)外,往往以“危险地”和“维持治安”的名义,驱赶中国农民离开家园。如 1939 年 5 月强迫黑河上游上马厂等 7 个屯 207 户居民迁
离,占地 2450 垧。6 月又占去老青屯等 4 个屯的土地 7500 垧。①根据日本政府炮制的“开拓三法”(即《开拓团法》、《开拓农业协同组合法》、《开拓农场法》),将日本集团移民称为“开拓民”,他们的农业用地、房舍等为“世袭家产制”,不允典卖和转移给中国人,使开拓团永远成为在东北农村殖民统治的据点。
日本移民占有大量耕地,一般出租二分之一左右,多者在 90%以上。如吉林省舒兰县四家房的大日向开拓团,每户平均 20 町步(约 300 市亩)土地,其中 19 町步(占 95%)出租。地租占收获量的 60%,远远超过当地以往的地租率。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