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的行政机构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于 1946 年 5 月 5 日迁回南京 22 日,原属经济部的资源委员会改隶行政院。31 日,国民政府明令撤销军事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行政院的军政部,改于行政院下设国防部。6 月 26 日, 内战重新爆发。在国民党的专制统治陷入严重危机的情况下,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 1947 年 4 月 17 日决定改组国民政府,使其成为由训政向宪政过渡的政府。具体措施是:(1)撤销包揽一切的国防最高委员会, 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国民政府最高国务机关。其职权为讨论及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及预算、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事项,并决定各部、各委员会长官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和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任用。国民政府设委员 29 人,其中国民党 17 人,青年党、民社党、无党派人

士各 4 人,国民政府正副主席、五院院长及主要部部长均由国民党委员担任。

(2)改行政院会议为政务委员会,以行政院负行政的全责。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农林、工商、交通、社会、水利、卫生、地政、粮食、司法行政、主计 15 部和蒙藏、侨务、资源 3 个委员会。其中, 工商部由原经济部更名而来,水利部由原全国水利委员会改组而来,卫生部、地政部由原卫生署、地政署升格而来,司法行政部由司法院改隶而来, 主计部由国民政府主计处改隶而来。(3)国民政府委员会吸纳了少量非国民党委员,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也都增加了一些非国民党的立法委员、政务委员、监察委员。这次改组政府没有经过民主选举,是由国民党一党包办的,改组后蒋介石仍任国民政府主席,孙科任副主席,张群任行政院院长, 非国民党委员多担任副职或闲职,没有改变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