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 1912 年 3 月 11 日,即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

统的第二天公布的。它共有 7 章 56 条。各章为:第一章,总纲。第二章, 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院。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和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 规定国家结构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组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为国家政权体制,规定总统颁布命令需要由国务员(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副署才能生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①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及营业、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权, 以及选举、被选举、请愿、诉讼、任官考试、纳税、服兵役的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符合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具有进步意义。毛泽东曾指出: “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