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等官俸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官等官俸制度,大体上沿袭了北洋军阀政府的旧制。国民政府最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主席、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 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不列入官等序列。其他官员,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 4 等。特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驻外大使等。简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任命的官员,包括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各部各委员会秘书长、署长、参事、司长、局长、处长,各省政府主席、委员及厅长、省政府秘书长、院辖市市长,驻外公使等。荐任官是由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各省政府、院辖市政府主管长官向国民政府主席荐报、请求其任命的官员,包括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各官署的秘书、科长和中央各官署的巡视员等。委任官是由各官署主管长官直接任命的官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官署的科员等。选任官和特任官又称为政务官,荐任以下各官统称为事务官。其中,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政务次长、副部长、副委员长视同政务官。政务官不必经过考试院考试或检定其资格,事务官必须经过考试或检定。1929 年 8 月,国民政府颁布《文官俸给暂行条例》,划文官为 4 等 17 级。规定:特任官不分级,俸给 800
元;简任官分为 4 级,俸给 450 至 675 元,级差 75 元;荐任官分为 5 级,
俸给 200 至 400 元,级差 50 元;委任官分为 7 级,俸给 60 至 180 元,级差
20 元①。在各类公务员中,外交官的官俸远高于其他人员。1930 年 12 月,
国民政府公布《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划外交官为 4 等 11 级。特任官,
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 1676 号,1935 年 12 月。
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102 号,1938 年 11 月。
① 《文官俸给暂行条例》(1929 年 8 月 14 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 1934 年版,第 237 页。
大使,不分级,俸给 800 元,勤务俸给 1600 元,月俸合计 2400 元;简任官,
公使、参事、专任代办,分为两级,俸给 560 至 600 元,勤务俸给 1160 至
1200 元,月俸合计 1720 至 1800 元;荐任官,一等秘书、总领事、二等秘书、
领事、三等秘书、副领事、随员,分为五级,俸给 250 至 370 元,勤务俸给
500 至 740 元,月俸合计 750 至 1110 元;委任官,主事,分为三级,俸给
160 至 200 元,勤务俸给 320 至 400 元,月俸合计 480 至 600 元②。1933 年 9
月,国民政府修订了《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改文官官等为 4 等 37 级。
除特任官不分级外,简任官分为 8 级,荐任官分为 12 级,委任官分为 16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