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产生
从 1927 年 7 月大革命失败和土地革命战争兴起,到 1937 年初共产党正式放弃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一阶段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产生的时期。这一时期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是在敌人分割包围的战争环境中进行的, 内容主要包括:建立新型的财政金融,支援革命战争,保障革命军队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供给;发展贸易,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活跃物资交流;恢复和发展农业、工业生产,加强苏区的物质基础。革命根据地经济,是一种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私人经济多种成分的新型经济,但主要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很少。
- 农业。共产党创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之初,就很重视农业生产。没收分配土地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较大提高。但是,革命根据地处在落后的农村,耕作技术落后,而且处在敌人四面包围之中,战事频繁,青壮年农民纷纷参军参战,农业劳动力不足,耕牛不足,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各根据地先后实行劳动互助的办法,解决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提倡耕牛互助,还利用没收地主的耕牛和富农多余的耕牛设立“公共犁牛站”或“牲畜农具经理处”等,以租借方式,解决农民耕牛不足的问题。
1931 年秋到 1934 年 10 月,苏区加强了对经济建设的领导。农业生产互
助合作运动,在 1931 年“一苏大”之后广泛开展起来,1934 年 1 月“二苏大”后,掀起又一个新高潮。如江西的兴国县,1934 年 2 月有劳动互助社318 个,社员 15615 人;到 4 月发展到 1206 个社,社员达 22118 人。犁牛合作社也有较大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坚持阶级原则(地主、富农、资本家不准加入),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进行分散经营, 产品归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所有。同时,苏区党和政府还采取了一些促进农
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开垦荒田荒地;兴修农田水利;增施肥料,改良土壤,精耕细作;开办农事试验场、研究会,推广先进技术。在工作方法上, 广泛发动群众,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加农业生产;组织生产竞赛,表彰先进, 开展“生产运动”;提倡各行各业支援农业;实行武装保卫耕种收获。
经过苏区党和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苏区农业生产得到发展。粮食产量 1933 年与 1932 年相比,中央苏区增长了 15%,闽浙赣苏区增长了 20%,湘赣苏区增长了 20%以上。1933 年,川陕苏区也“收成良好”,湘鄂赣苏区粮食“收获更加丰盛”。1934 年,中央苏区在敌人加紧“围剿”和严重干旱造成的农业生产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粮食生产仍比 1933 年增长 10%左右。但是,由于第五次反“围剿”的失利,中央红军被迫长征, 使得中央苏区农业“丰产”并未能“丰收”,大部分地区只收获了早稻,糯稻和二季晚稻基本未来得及收获,即便收获了一些,也多被“还乡团”抢去了。
- 工业。农村革命根据地几乎没有现代工业。根据地开创之初,为了战争的需要,兴办了一些小型军需工业,主要是兵工厂、被服厂,有的根据地还建立了造纸厂、印刷厂和织布厂(只能织毛巾和袜子)。这些工厂属于公办“国营性质”,主要是供给红军。兵工厂仅能修理枪械和制造梭镖、大刀、土枪之类的武器。
随着苏区的发展壮大,国民党加紧了对苏区的经济封锁和军事“围剿”, 苏区为生存计,开始重视民用工业、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许多根据地实行保护私人工商业的政策,根据地内本就不多的资本企业开始恢复生产。如赣西南的一些煤矿恢复了生产,闽西几县纸的生产已恢复到革命前的七成。有些苏区,开始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推动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各苏区军需工业有了明显发展。一些兵工厂已经可以制造弹药、枪支, 有的还能生产迫击炮。
国营工业(属苏维埃政权所有由苏区政府经营的工矿企业)方面,中央根据地主要有中央兵工厂、中央印刷厂、中央被服厂、中央钨矿公司、中华樟脑厂、中华织布厂、中华造纸业公司、通讯材料厂、卫生材料厂、交通材料厂、粮秣厂、套鞋厂、造币厂等。到 1934 年 3 月,国营工厂发展到 32 个,
有工人 2000 多人。闽浙赣根据地除兵工厂外,民用工厂规模较大的有织袜厂、纺织厂、造纸厂,毛泽东在“二苏大”报告中赞扬这些工厂“收到了成效”。川陕根据地经济建设起步较晚,但国营工业发展快,建有兵工厂、被服厂、造币厂、铜元厂、印刷厂、造纸厂、织布厂、化工厂、铁厂、造船厂、碗厂、煤矿、盐井、斗笠厂、弹花厂等。其他根据地也建有数量不等的各类国营工业。
苏区国营工厂在“一苏大”之前实行军事供给制,政委决定一切厂务。“一苏大”之后逐步改革管理体制,1932 年初,改供给制为工资制。1933 年 4 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设立国家企业管理局,随后红
军总供给部设立军事工业局,加强对国营民用工厂和军工企业的领导。但是,由于制度不健全,国营工厂管理混乱,贪污浪费现象严重。年底,苏区开展反贪污浪费和反官僚主义运动。1934 年 4 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局制定了《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确定国营工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对管理、党务、财务、奖励等作出具体规定,大大改善了国营工厂的管理和经营。国营工厂厂际之间,部门、班组、工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竞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一苏大”之后有较大发展,中央苏区在 1933 年 8
月经济建设会议之后更出现发展高潮。中央苏区 17 县 1933 年 8 月之前有手
工业生产合作社 76 个,社员 9276 人,股金 29351 元,到 1934 年 2 月,发
展到 176 个社,社员 32761 人,股金 58552 元。其他苏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大小不一,涉及到民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手工业者组织起来之后,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了苏区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苏区政府颁行的有关条例规定的盈利积累留成比例过大,达 50—70%,社员分红比重小,不利于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在苏区城镇,有少量私营工商业,同时苏区政府也把手工业作坊当作私营工业。苏区政府对待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明显带有“左”的倾向。虽然也主张保护私营工商业并允许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但又执行过“左”的劳动政策。“一苏大”通过的《经济政策》和《劳动法》,即反映了这一特点。在这种政策之下,资本家(包括小业主)负担不起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又不允许解雇工人,维持经营无利可图,常常亏本,而且担心引来杀身之祸, 因此纷纷歇业逃避。私营工商业不但没有得到保护和发展,反而受到打击和破坏。1933 年上半年开始,张闻天、陈云等对过“左”的劳动政策提出批评, 指出必须“对资本家实行让步”①,“使他们有利可图”②,才能真正使私营工商业得到复苏,以利于苏区经济发展。临时中央政府 1933 年 10 月颁布新劳动法,纠正“一苏大”劳动法的一些“左”倾错误。但这时私营工业几乎已经绝迹,实在无从恢复发展了。
苏区工业因国营工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而得到恢复发展,这对苏区缓解工业品奇缺,提供起码的军需民用工业品(主要是手工业产品)起了积极作用。尤其在发动群众煮盐解决民用食盐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 商业贸易。除了恢复发展生产之外,商业贸易是打破敌人经济封锁的重要途径。井冈山根据地率先采取保护私营商业,利用、改造、建立农村商品交换场所——墟场,设立公营商店和公卖处,开展对白区的贸易,促进商
① 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 14 期、10 期,1933 年 6 月 5 日、5 月 1 日。
② 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 14 期、10 期,1933 年 6 月 5 日、5 月 1 日。
业贸易活动。后各根据地也都相继采取措施,开展商业贸易活动,以缓解苏区工业品奇缺、工农产品剪刀差加大的困难局面。主要措施有:组织消费合作社、成立粮食调剂局、开展对白区的贸易、保护和鼓励私营商业。
“对外贸易”方面,苏区建有负责对外贸易的机构。临时中央政府 1933
年 4 月设立对外贸易局,管理“赤”“白”区贸易。苏区与白区接壤地区设有采办处,负责从白区采购物资。这类机构属于国营商业性质,其他国营商业机构也兼做进出口贸易业务。同时,鼓励苏区商人、合作社组织及广大群众到白区或在边沿地区与白区商人做生意,而且允许并保护白区商人到苏区做买卖。苏区实行的是有条件的进出口贸易自由,即保证进出口贸易自由和进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政策。重要物资(如粮食)和现金的出口实行控制, “过剩”物品的出口和急需物品的进口免税,一般物品进出口按苏区规定的税则一次性纳税,离开苏区到白区经商者颁发出境护照。
苏区的国营商业,除专营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采办处等机构外,还有公卖处,公营的商店、药店、饭店、粮食调剂局及商业公司。在中央苏区,粮食调剂局遍设机构,中央设总局,省设局,县设分局,区和重要墟场设支局, 任务是通过购、销、调、存粮食,打击奸商,平抑粮价,保证军需民食,并有计划地组织出口,以换回苏区急需物品。这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如 1933 年春荒季节,总局售粮价格比市价低 60%,分局售粮价格比市价低 30%。秋季购粮价格又有相当提高,避免了“谷贱伤农”。国营的中央钨砂公司, 组织钨砂生产的同时,并收购钨砂,组织钨砂的出口贸易。中华商业公司建立于 1934 年 1 月,属公私合营性质,采购各种货物,供应苏区市场。其他苏区也有一些国营商业,但国营商业在苏区商业中仍不占优势。
苏区合作社商业,主要是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在“一苏大”之后有较快发展。消费合作社,政府免征所得税,享有贷款和承售没收财产的优先权,在运输经营方面政府给予帮助和保护。消费合作社以合理的价格向农民销售工业品和收购农副产品,社员可以优先、廉价购买商品。粮食合作社实际是群众集资兴办的粮食调剂局,调剂办法与公营调剂局相似。中央苏区1934 年 2 月有消费合作社 1140 个,社员 295993 人,股金 322525 元;粮食
合作社 1071 个,社员 243904 人,股金 242097 元。临时中央政府和闽、赣
两省及 17 个县建有消费合作总社。营业情况也不断发展,如兴国县 1934 年
头两个月消费合作社营业额达 12.2 万元。
苏区私营商业和私营工业情况相同,尽管苏区政府规定“保证商业自由”,保护私营工商业,但过“左”的劳动政策及“左”倾错误的没收、税收政策,打击和破坏了私营商业。从 1932 年开始,在私营商业中的“左” 倾错误政策有所纠正,但苏区内私营商业已所剩无几,只有小商小贩经营的私营商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 财政金融。土地革命初期,根据地的财政来源,主要取之于敌人,一是战争缴获,二是打土豪筹款。同时也开始征收商业税、土地税,还有红军
公田收入、群众捐献及公营工商业的收入。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红军的供给, 少量用于苏维埃政府的费用支出。
随着红军的发展和根据地的扩大,苏区财政支出增加。为广开财源,保障日益发展的革命战争的供给,“一苏大”之后苏区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 整理税收。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常规税收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并规定了各种税的税率。第二,继续打土豪筹款。1932 年 6 月苏区中央局曾决定主力红军集中用于决战,攻夺中心城市, 废止分散筹款办法,只有地方部队和游击队到白区和在新发展区域打土豪筹款。但由于单靠地方游击队筹款困难,苏区群众负担能力有限,1933 年 1 月又恢复了主力红军筹款的任务。第三,强制性地向地主罚款、富农捐款。如瑞金县,1933 年 1 月之后 5 个月中,地主罚款 26000 元,富农捐款 18000 元,
两项合计占该县 1932 年全年农业税收 10 万元的 44%。第四,大力发展国营
工商业,以增加收入。第五,发行公债。中央苏区 1932 年 6 月、10 月先后
发行两次战争公债,分别为 60 万元和 120 万元;1933 年 8 月开始发行建设
公债 350 多万元,到 1934 年 3 月完成推销任务。第六,向群众借粮并动员
捐献。中央苏区 1933 年 3 月、1934 年 6 月和 7 月,先后向群众借谷 20 万担、
10 万担和 60 万担。并发动群众捐献和退还公债票、借谷票活动,1933 年 4
—9 月,赣南、闽西、湘赣、闽浙赣等苏区群众捐献 150 多万元,退还第二
期战争公债票 90 多万元。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战争期间,还进行了
三次大规模的收集粮食运动,以多种形式共收集粮食 174 万多担。
在采取以上措施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苏区政府还大张旗鼓地开展节约运动,到第五次反“围剿”期间,节约开支达到了最大限度。
为了加强财政的统一管理,临时中央政府 1931 年 11 月 27 日设立财政部,以邓子恢为部长。12 月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统一管理一切税收和一切财政收支,并建立预决算制度,统一帐簿和记帐单位。此后还建立了国库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当时中央把一切收支统管起来,统得过多过死,会计制度规定得也十分繁琐,过于强调“正规化”, 这些与战争环境并不相适宜。
革命根据地创立之后,就着手建立新的金融机构。闽西上杭县蛟洋区农会于 1927 年冬率先成立农民银行,海陆丰根据地 1928 年 2 月建立劳动银行,
湘南耒阳县工农兵政府 1928 年春率先发行纸币“劳动券”,井冈山根据地创立了造币厂,铸造“工字银元”。1929 年后,各根据地的银行相继创建, 主要有:东固平民银行(1929 年 8 月)、赣西南银行(1930 年上半年)、闽西工农银行(1930 年 9 月)、江西省工农银行(1930 年 11 月)、鄂西农民银行(1930 年 11 月)、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1931 年 5 月)、赣东北特区贫民银行(1930 年 10 月)。有些根据地还普遍发展信用合作社,招股募集资本金,开展贷款业务,有的并发行纸币。苏区银行建立后,禁止旧的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发行货币,由银行垄断各所在根据地的货币发行。
1930 年下半年和 1931 年,几家主要银行纸币发行量如下:赣西南银行 2 万
元,闽西工农银行 3 万元,江西省工农银行 100 万元,鄂西农民银行 50 万
元,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 6 万元(只限一元票,一元以下纸币不在内),
赣东北特区贫民银行 1 万元。为维护纸币信用,苏区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主要有:以一定数量的黄金、白银作准储备基金,广泛宣传苏区银行纸币, 纸币可随时兑换现金,打击扰乱金融的破坏活动,有些苏区允许以纸币纳税。发行纸币的同时,苏区还铸造发行银元。对待旧有纸币,有些根据地曾把旧纸币加盖革命政府印章继续流通,待苏区银行发行纸币后,再禁止旧纸币流通,并用新币兑换旧币以到白区购买物资。个别苏区允许旧币折价使用。苏区银行也办理少量储蓄、信贷业务。苏区限制现金出口,“边贸”鼓励以货易货。
1932 年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国家银行,各省相继成立分行。银行资金一部分由苏维埃政府拨款,一部分从群众中招股集资,因此具有公私合营性质。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向股东报告工作,接受股东监督,并按股分红。1932 年 7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纸币,在中央苏区内流通,在此之前发行的纸币或立即收回,或陆续收回,停止使用。中央苏区之外的苏区,大都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省分行”的名义发行纸币(川陕苏区例外,仍以省苏工农银行名义发行纸币)。国家银行发行纸币之初,系根据拥有的基金决定发行量,保证纸币随时兑现,因此币值稳定。后来,尤其第五次反“围剿”期间,单纯以财政需要定发行量,纸币越发越多,而且地区越来越狭小,纸币无法兑现,信用几乎完全丧失。
国家银行及其分支行,按临时中央政府《国库暂行条例》规定,自 1933
年 1 月 1 日开始,正式代理国库总金库及其分支金库。还积极开展存放款等多种形式的信贷业务。苏区政府还大力扶持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发挥信用合作社的作用,让信用合作社放手开展存款、放款、贴现、代理公债票发行还本等业务,以使其成为苏区银行的有力助手。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中国共产党加快了由土地革命向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路线的转变,经济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工商业政策方面, 实行真正的贸易自由和投资开放政策。取消一切捐税,并在现金管理和银行贷款方面给予私人工商业以支持。财政金融政策,也作了相应改变。财政来源有三,即战争缴获的资财和没收汉奸卖国贼及地主的财产;爱国民众的捐助;国营企业的收入。对汉奸,实行没收全部财产的办法。对地主,主力红军到达陕北之初仍采用打土豪筹款的办法,后来逐渐改为募捐抗日基金和粮食的办法。对富农和工商业资本家,禁止没收、征发和罚款,免除税收,只收募捐一项。对广大群众,完全免除税收,只收完全自愿情况下的爱国捐助, 实行借粮、买粮。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红军和苏维埃政府的供给,积累抗日基金;抽出一部分用于根据地各项建设事业和救济贫苦群众。金融方面,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1935 年 11 月便设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
行,原陕北苏区陕甘晋银行并入西北银行。西北银行发行纸币,代理中央金库,进行现金管理,开展货币斗争,办理存贷款业务。允许民间借贷,实行减息又交息的政策。1937 年 1 月,陕甘宁边区统一使用南京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西北银行停止发行纸币,并开始回收“苏票”。
政策的转变,带来陕甘宁边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也为抗战时期实行新的经济政策作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