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

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创立中国同盟会时,就提出“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核心、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

平均地权的目标,是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孙中山从自然法的观点,论证了土地应归为公有,而不该归私人垄断。他认为:“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人类发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类消灭以后, 土地必长此存留。可见土地实为社会所有,人于其间又恶得而私之耶。”“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谋社会永远之幸福也。”①

一般说来,资产阶级实现土地国有的途径有三:一是税去地主,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实行土地国有;二是买去地主,用收买的办法, 把地主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强制手段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主要是采取第一条途径,但也不排斥后两条途径。其具体步骤和方法是:“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 地价由地主自报并登记在册。地价税采用累进税法,地价愈高,其税愈重。照价收买的规定可使地主在呈报地价时不愿少报也不敢多报,少报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多报怕政府照地价抽税,吃重税的亏。涨价归公,“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 为国民所共享”。②

1912 年初,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提议试行平均地权, 但由于意见不一,南京临时政府未能颁布有关平均地权的法令或措施。1912 年 4 月 1 日他辞去临时大总统职的当天,发表以“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为

② 引自《斯诺文集》第 1 册,新华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208 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 2 卷,中华书局 1982 年版,第 514 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 1 卷,中华书局 1981 年版,第 297 页。

主题的演说,强调“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③。此后,孙中山一有机会,就把实施平均地权纲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921 年 5 月,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后,曾设立土地局,着手整理田土,并约请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维廉博士来华,研讨地价税问题,但因陈炯明叛变而中止。1923 年 2 月,孙中山在广州重建大元帅府,设立广东全省经界总局,着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记,制定土地税条例,并再次聘请单维廉为顾问,襄助其事。当时拟定的《土地登记测量及征税条例草案》,规定土地增值税当为 100%,即土地所有之增价当征其全数,归诸公家。强调要有相应的经济制裁措施,而断无调和迁就之余地。

正在此际,国共两党合作正式成立。在 1924 年 1 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将“平均地权”的重心,放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宣言”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①

国民党“一大”闭幕之翌日(1924 年 1 月 31 日),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农民部,孙中山提名老同盟会员、共产党员林祖涵出任部长,彭湃为秘书。孙中山还亲自审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孙中山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发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讲,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说:“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因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

①。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

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②。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 分给农民”③。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

孙中山在 1924 年 11 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

③ 《孙中山全集》第 2 卷,第 320 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 9 卷,中华书局 1986 年版,第 120 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 9 卷,第 399—400 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 10 卷,中华书局 1986 年版,第 558 页。

③ 《孙中山全集》第 10 卷,第 556 页。

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