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在华企业的产生和对华投资活动的开始(1840—1914)

从严格意义上说,近代中国的外国投资始于 1840 年鸦片战争后,但它的源头则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前的中西贸易和外国在华洋行。

十八世纪初,英国产业革命后已进入到资本主义时代。1715 年(康熙五十四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洋行,这是外国资本在华最早设立的企业。其后外商来华者日多,洋行逐渐增加,如美商广东旗昌洋行(1818 年), 英商怡和洋行(1832 年),英商仁记洋行(1835 年)。由于清政府对西方商人实行严格的广州一口通商政策,这些洋行都集中在广州。至 1836 年鸦

片战争前夕,广州已有外商开设的洋行 55 家,其中英商占四分之三,都以鸦片贸易为主。

鸦片战争失败后,清廷被迫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为“五口通商”口岸。外国在华投资中心即随贸易中心一道从广州移至上海。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西方列强拥有了对华实行经济侵略的特权;鸦片贸易的公开化,不仅使外国资本掠夺了大量利润,而且更严重的是腐蚀了中华民族。而“租界”和“租借地”的夺取,更成为洋商经济侵华的桥头堡。大规模的洋行,如德商礼和洋行(1846 年),英商正广和公司(1864 年), 太古洋行(1867 年),美商茂生洋行(1875 年),美孚火油公司(1886 年), 法商永兴洋行(1872 年)等,都是在这一时期来华设立的。

外商银行或金融业也开始发展起来,英商丽如银行(1845 年)、有利银行(1854 年)、麦加利银行(1857 年)、汇丰银行(1865 年),德商德华银行(1889 年),日商横滨银行(1892 年)就是其典型代表。同时,外商还非法在中国沿海一带创建工厂。据统计,在甲午战争以前,外商在华工业企业共计 191 家,总投资额为 2000 万(银)元,其中船舶修造业和出口加

工业两项就有 116 个,占总数的 60%,资本 1500 万(银)元,占总投资的75%①。

甲午战争失败后,日本取得了在华设厂之权。西方列强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当然也得到了这个特权。从此,外国在华投资合法化,外资企业迅速

① 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282—283 页。

发展起来。1898 年,中国境内外国人开设的商行共 773 家,其中英商 398 家,

日商 114 家,德商 107 家,美商 43 家,法商 37 家②。自二十世纪初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外国在华投资无论是总额、直接投资还是贷款,都增加了2 倍。如 1902 年外国在华投资总额为 81270 万美元,1914 年即达到 167240

万美元。其中,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从 1902 年的 52840 万美元增加到 1914 年

109670 万美元,外国贷款余额则由 1902 年的 28430 万美元增加到 1914 年的

57600 万美元① 。随着外国在华的经济侵略活动的加深和外国在华投资的扩大,一些大托拉斯企业开始来华投资。如英商英美烟公司(1902 年)、亚细亚火油公司(1913 年),美商通用电气公司(1908 年)等,都在此时来华设立机构。外商在华所办的公用事业,如北京英商电灯公司(1903 年),天津的比商电灯电车公司(1904 年),上海的英商电车电灯公司(1905 年), 法商电车电灯公司(1906 年)相继成立。外资铁路和矿山也开始出现。俄国修筑的中东铁路、南满铁路,德国修筑的胶济铁路,法国修筑的滇越铁路等, 都是在 1900 年以前由它们直接投资兴建的。

在矿业方面,则焦作煤矿(1898 年)、开平煤矿(1901 年)、抚顺煤矿和本溪湖煤铁矿(1905 年)、门头沟煤矿(1908 年)等,皆于此时沦入外商之手。在银行业方面,除英商汇丰银行、德商德华银行,日商横滨银行在华业务十分火红外,俄商华俄道胜银行(1895 年),法商东方汇理银行(1899 年),美商花旗银行(1902 年),比利时华比银行(1902 年)也参加了对华掠夺的角逐。据估计,到 1914 年,外国在华金融业(包括保险业)投资

资本约为 7575 万美元②。

外国洋行、银行及各类公司企业除在华直接投资办工厂以外,还对华进行高利贷式的贷款活动。这种放款活动从鸦片战争前对中国广东“十三行” 行商的贷款开始。十三行行商的大量破产,就与它们的高利贷盘剥有关。《南京条约》中的 300 万元“行欠”规定由中国官府代为偿还,就把这种正常的商业信用的私债变成了清政府的国债,从而以特殊方式开创了中国近代外债的先河。鸦片战争以后,资本帝国主义列强的武装侵华及其巨额的战争赔款,使清政府的财政陷入危机中。清政府在财政空虚之际,无论是对内镇压人民的反抗,对外抵御外侮,还是为满足统治阶级奢侈腐化生活以及各种军政费用,都依赖外债。特别是兴办近代的新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主要是铁路),外债更是发挥了重大作用。

据初步统计,到 1911 年,清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共举借外债 208 次,

债务总额(不是余额、包括庚子赔款)达到 1305888297 两(库平银)。1912

—1914 年,南京临时政府、北京临时政府、北京民国政府对外借款约 114 项,

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史料》,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607 页。

① 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39 页。

② 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536 页。

债务总额为 593869857 银元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