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制度
公务员年老退休或因公伤残、死亡,可以领取数额很少的抚恤金。抚恤金分终身恤金、一次恤金、遗族恤金三种。按照国民政府 1931 年 12 月 19 日修订公布的《官吏恤金条例》,以下人员领取终身恤金:因公受伤致身体残废者,因公患病致精神丧失者,在职 10 年以上、身体衰弱或残废者,在
② 《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1930 年 12 月 27 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 2 册,
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第 1256 页。
职 10 年以上勤劳卓著、60 岁以后自请退休者。普通官吏终身恤金金额为其退职时俸给的五分之一,警官终身恤金为其俸给的二分之一或全额。普通官吏因公受伤但未达到身体残废或因公致病但未达到精神丧失程度者,退职时可以领取 2 个月俸给的一次恤金,警官可以领取 3 个月至 6 个月俸给的一次
恤金。官吏因公亡故、在职 10 年以上勤劳卓著而亡故、领取终身恤金未满 5 年而亡故,其遗族每年可以领取遗族恤金,直至其配偶亡故或改嫁、子女成年为止。普通官吏的遗族恤金为其最后任职俸给的十分之一,警官的遗族恤金为其最后任职俸给的七分之一至三分之一。1947 年 6 月 26 日,国民政府颁布《公务员退休法》,略微提高了抚恤金数额。根据官吏任职年限,终身恤金的数额按其退职时俸给的 45%至 65%支付,一次恤金的数额按其 4 个月至 6 个月俸给支付。年满 65 岁的官吏退休,其一次恤金增加 1 个月俸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