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土地所有
指土地由国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占有的土地所有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这种形态是指屯田、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职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泽等等,清末民初总称为“官公田”, 和私有土地总称为“民田”相对而言。
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在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原来掌握在满族统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场也大规模的丈放和开垦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开拍卖,使国有土地私有化。东北、内蒙等地最为明显。“自 1905 至 1929,二十四年之间,黑龙江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①
据抗日战争前的估算,官公田的已耕地私有化趋势如下②:
时期 明朝万历年间 (十六世纪末) |
总计 100 |
官公田 |
私有地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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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0 |
庄田 9.2 |
各种官田 27.2 |
庙田及其他公田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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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光绪年间 ( 1887 年) |
100 |
18.8 |
7.8 |
11 |
81.2 | |
民国时期(1929 — 1933 年) |
100 |
6.7 |
2.3 |
1 |
3.4 |
93.3 |
官公地名义上不属任何私人,但当权的统治者有权对它随意处置。比如,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时期,曾强占大宗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的垄断集团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有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1945 年日本投降后,属于日本官方和私人的产业被国民政府接收,列为公地者约 18 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 81.6 万公顷的 21.6%,其官公田的比重大大超过大陆的情况,这也是后来到五十年代台湾当局能搞“公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三联书店,1957 年版,第 74 页。
②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 1955 年版,第 275 页。原编者说:光绪年间的统计,将庙田及其他公田等是并入私有地计算,若归属官公田项下,官公地则占 25%。
地放领”的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