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级行政机构

道是清代旧制,辛亥革命后仍沿用。道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权。根据 1913 年 1 月 8 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道的

行政长官叫观察使,官署为观察使署①。1914 年 5 月 23 日又公布《道官制》, 改观察使为道尹,观察使署为道尹公署②。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道尹由该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

道尹的职权,主要是发布道令,管理所辖官吏、节制警备队等地方武装, 监督道内的财政和司法,巡视、调查全道工作等。当时全国共设道 90 多个。

1924 年 6 月 4 日,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内务部通令各省裁撤道尹,

7 月 1 日起实行。

根据 1913 年 1 月 8 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 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厅、州等,一律改称为县,行政长官称县知事,官署称县知事公署③。这个制度直至北洋政府垮台基本上没有变动。

县知事由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及内务部长荐请任命。县知事的职权相当广泛,主要有:(1)行政方面的:发布命令,管理和监督本县官吏, 调用本县地方武装等。(2)立法方面的:决定县议会的召开、闭会和议事日程。县知事还拥有提议权、编制预决算权、要求复议权、撤销议案权、紧急处分权等。(3)司法方面的:县知事一般都兼理司法,直接审理诉讼案件。

县知事公署分科办事,下设 2 至 4 科不等。

县有县议会,但职权有限,几乎全在县知事控制之下,形同虚设。

县以下的基层政权为城、镇、乡。其区分是沿用 1908 年清政府颁布的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为城,聚居五万以上人口的村庄叫镇,五万人口以下的村庄叫乡。城、镇、乡的政权为当地地主豪绅所把持。

除省、道、县官制外,顺天府情况特殊,以府尹为行政长官,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公署名府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部。

① 《东方杂志》第 9 卷第 8 期。

② 《东方杂志》第 11 卷第 1 期。

③ 《东方杂志》第 9 卷第 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