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的土地所有

指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参加劳动(或仅有轻微劳动),主要靠出租土地剥削。民国时期,这种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体,是封建半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它不仅左右农业生产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且还能影响手工副业、商业、金融业和城镇的面貌,进而造成许多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社会现象。

辛亥革命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出现了一批军阀大地主阶层,“如河南的袁世凯,湖南的赵恒惕,四川的刘湘、刘文辉等,都占有很多的土地,几乎在有名的大地主中,找不出几个不是出身于军阀、官僚的”

①。袁世凯在其家乡河南彰德和汲县、辉县等地有田产 4 万亩。他的部属张

敬尧、倪嗣冲在安徽各有土地 7 至 8 万亩。徐世昌在辉县有 5000 多亩。曹锟兄弟是天津静海一带最大的地主,并垄断了那里的水利设施。在东北,张作霖圈地 150 万亩,张焕相有 1.4 万亩,吴俊陞有 2 万亩。西北的马鸿逵有

地产 10 万余亩。广东陈炯明在其老家海丰让士兵拿着“将军府”的竹签随意插圈民田。四川大邑的军阀地主占全县耕地 66%,其中占田最多的有 3 万亩以上。刘文彩早年只是一个占有 30 多亩的小地主,到 1927 年前后,仗恃

家族军阀势力,疯狂抢夺兼并土地,竟达 1.2 万亩之多。

同时,中国的商人、高利贷者积聚大量货币后,也和军阀官僚一样争购土地,其原因,一是认为田产比其他财产稳定保险,二是看到地租收益高, 不用 10 年的地租就可收回地价。这与西欧不同,西欧的商人资本是往工业方面投资,与封建主对立;中国商人则热衷将利润转化为田产,采取封建地租剥削增加财富,与封建地主联袂,或者自身就是商人兼地主。这是民国以来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延续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 1922 年调查,安徽芜湖 36 户地主的职业,商人 23 户,占 64%,占

全部地主土地的 75%,平均每户占地 1300 亩①。1929 年调查广东新会 191 户地主,商人兼地主 138 户,占 72%,占全部地主土地的 70%。1930 年, 江苏民政厅对该省占地 1000 亩到 6 万亩的 374 家大地主的调查情况,更充分反映了地主与军阀官僚、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对投资实业并不感兴趣。且看下表:

江苏 374 家大地主的主要职业①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第 14 页。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第 324 页。

①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展望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88 页。

项 别

军政官吏

放高利贷者

商人

经营实业者

江苏南部

家数

44

69

36

12

27.3

42.9

22.4

7.4

江苏北部

家数

122

60

31

57.3

28.2

14.5

合 计

家数

166

129

67

12

44.4

34.5

17.9

3.2

“族田”,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特殊形态。这是指农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称为祭田、社田、太公田(广东等),祠堂田、众田(浙江等)、义庄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实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产物,一般不敢私卖,常被族长(大多是地主豪绅)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 也有救济、助学之用,余数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团地主”之称, 是地主阶级最稳固的基础②。故此,族田应归于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据统计,1928 至 1930 年广东的太公田占全省耕地的 30%,约 1260 万亩之多③。南方各地的族田一般占 10%。土地改革,废除“族田”,是摧毁封建地主经济基础及其政治势力的一大措施。

根据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 1933 年对陕、豫、苏、浙、粤、桂 6 省农村调查的总结(陈翰笙、薛暮桥、孙晓村、王寅生等参与调查):占农村人口 3.5%的地主占 45.8%的耕地,6.4%的富农占 18%的耕地,19.6%的中农占 17.8%的耕地,70.5%的贫雇农占 18.4%的耕地。①

再从全国范围来看,陶直夫(即钱俊瑞)1934 年根据各方材料的综合估算如下:

中国土地的分配②

总 数

户 数

所 有 土 地

平均每户土地面积(亩) 23.3

户(万) 6000

% 100

面积(万亩) 140000

%* 100

地 主 240

4 70000 50

291.7

富 农 360

中 农 1200

6

20

25200

21000

18

15

70

17.5

贫雇农 4200

70 23800 17

5.7

②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 99—101 页。

③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 99—101 页。

① 薛暮桥:《中国农村经济常识》,新知书店 1937 年版,第 26 页。

②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 189 页。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集团地主”的“族田” 等在内。

地主所有的土地占首位,富农仅次于地主,富农中有不少是出租土地, 具有半地主性质。地主、半地主或富农占全国农户不到 10%,而占有全国耕地的 60%上下,而且多数是上中等的好地和水田。按户均来计算,地主户均占田是中农的 16 倍多,是贫雇农的 51 倍。而这种封建半封建性质的土地关系,以 50%左右的地租率计,地主不劳而获,每年从佃农半佃农手中获取粮食 600 亿斤以上,大多用于寄生性的挥霍,必然导致人地关系的紧张,农业生产力的衰退,这是民国时期最落后和最反动的一种生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