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交”调整谈判与日本对伪府的承认

日本政府在作出准许汪精卫成立“新中央政府”的决定时,提出了一个保留条件:即先派特派大使,调整邦交,以为事实上的承认;再派全权大使, 为法理上之承认。因此,汪伪政权成立时,不仅在国际上无任何国家予以承认,就连其炮制者日本,也未予以正式承认。

关于“国交”调整谈判,日本作为对汪精卫的许诺,决定派遣前首相阿部信行为特派大使。4 月 23 日,阿部率领“日本国民庆祝国民政府成立使节团”到南京,26 日,参加庆祝“还都”典礼。但是,由于日本时在香港与宋子良间的谈判即所谓“桐工作”一直在时断时续地进行,同时由兴亚院成立的条约对策委员会对于有关条约的原则和各项要求正在拟定方案之中,因此日方一直拖延谈判开始日期。直至 6 月 11 日,日本政府与军部联络委员会在对条约委员会拟定的条约草案审定后,始向阿部信行发出训令指出,日本对承认“新中央政府”要以签订条约的形式进行,并规定此次谈判按 1939

年 12 月签订的《内约》之要求进行,首先要汪方做到全面确认《内约》, 但日方不受《内约》的约束。

汪、日“调整国交”谈判于 7 月 5 日开始,至 8 月 28 日,经过 15 次正式会谈和一系列非正式会谈,完成了所有问题的讨论。31 日,举行第 16 次会议,亦即最后一次会议,由中方主席委员褚民谊,日方主席委员日高在条约上进行草签。一共达成了《基本关系条约》、《附属议定书》、《附属议定书了解事项》、《附属秘密协议》及《附属秘密协定》、《中日满共同宣言》等 9 项议案,不仅包含了《协议文件》的全部内容,而且日本惟恐有所遗漏,还在条约中特别规定:“协议文件之内容中,此次虽有未经订入者, 但确认之效力存续,将来仍可依据《协议文件》之规定,努力求其实现。又为补充条约及附属文书计,仍宜依据《协议文件》,再对具体事项缔结协定。”

尽管如此,但日本并未立即予以签字,由于日本期待与重庆的交涉取得成功,以便在重庆与南京实现合流与合作的形势下实现其灭亡中国的目的, 因此一直不予正式签字。直至 9 月下旬,香港谈判毫无结果,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不得不下令终止“桐工作”之进行。但日本政府仍寄希望于通过“钱永铭路线”对重庆的诱降活动成功。直到 11 月下旬,“钱永铭工作” 毫无进展,日本政府才不得不决定与汪精卫正式签订《基本关系条约》,并发表《中日满共同宣言》,由汪精卫正式承认伪满洲国,日本则正式承认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在签约的前一天,汪精卫依据日方的要求,正式就任“国民政府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