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两党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与斗争
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曾有两次合作, 两次分裂,都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
1924 年国民党“一大”后,在土地问题上,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一起贯彻“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特别是支持农民减租斗争,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农民投身国民革命,促成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
但是,国民党是一个很庞杂的组织,始终存在着一股代表买办豪绅阶级利益的右翼势力,因此,在土地问题上,国民党内部以及国共之间的斗争是必不可免的。国民党“一大”通过的政纲,由于右翼势力的干扰,删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条文。对于孙中山的二五减租等政令,右翼势力则阳奉阴违。他们尤其害怕和忌恨两湖地区出现的农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纷纷“要挟国民党放弃土地改革政策,以赚得大地主和劣绅的爱戴”①, 以致终于发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大肆“清党”、“反共”,背弃国民党“一大”宣言。
即使在这种形势下,1927 年 7 月 29 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同志书中还呼吁“实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续孙中山先生的国民革命伟业”② 。由于国民党反动集团的背叛,国共两党分裂,出现了“耕者有其田”与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内战。
南京国民政府在 1930 年 6 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
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 5 编 397 条,洋洋两万多言,核心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超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也没具体限额。
国民党当局极端仇视和反对共产党在苏区领导农民进行的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1932 年 10 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③ 公然策动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阶级组织“还乡团”、“复兴会”进行反攻倒算。蒋介石还通电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认业主地权,保
①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3 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70 页。
②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3 册,第 235、237 页。
③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 4 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30 页。
持目前农村秩序”①。于是,1930 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即明目张胆地叫嚣,“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除”等等②。所以,在 1936 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再三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
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两党对土地政策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国民党战时土地政策和战区的二五减租刚刚开了个好兆头,蒋介石集团又唯恐共产党“坐大”,不断制造反共磨擦,致使国统区二五减租一再中辍、搁浅。1941 年 12 月,国民党中央颁布《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十条,虽然重申了“平均地权,为总理民生主义实行之要道”,并视之为“适应抗战需要”的“当务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国计民生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重。结果是“减租无由”,“增税有着”,扶植自耕农等措施收效甚微, 田赋征实、征购虽对充实军粮调剂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杀鸡取卵。国统区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明显衰退。
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始终不渝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原则是:第一, 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实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以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三,对待富农,既照减其封建性剥削的租和息,又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生产,以鼓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抗日。减租减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为共产党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阶段。
八年抗战胜利后,各党派本来可以遵循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再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蒋介石集团挑起全面内战之后,中共中央在 1946 年 7 月还一再考虑“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①。直到 1947 年 2 月,中共中央还向各地通报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行“以公债征购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记者赞许”的经验。②
与此相反,蒋介石集团仍是“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二五减租”也好, 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谓《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也好,《农地改革法草案》争论也好,一概以“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来对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
① 《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地政月刊》第 1 卷第 11 期,1933 年 11 月。
② 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 1980 年版,第 117、81 页。
① 《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 年 7 月 19 日。载《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 6 册,第 512 页。
② 参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 6 册,第 524 页。
失掉地主对于政府的拥护”③。国民党中央常委张道藩也不得不承认,共产党“在积极倡导国父‘耕者有其田’和我们的‘二五减租’的制度。我们⋯⋯ 根本没有付诸实施,这真是可耻之极”①。
后来,国民党当局跼促台湾一隅,正是“铭记大陆的惨痛,锐意改进土地制度”②,使台湾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