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委员会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中央政治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最高立法权相应地移交给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会议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组建的全国国防最高决策机关,对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规定:“在作战期间,关于党政军一切事项, 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得不依平时程序,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①1937 年 11 月17 月,中央政治委员会停止开会,其职权由国防最高会议代行。
1939 年 1 月 28 日,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定:设置国防最高委员会代替原来的国防最高会议,统一党政军之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权。《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也赋予委员长以紧急命令权,并取消了“在作战期间”的限制。国防最高委员会在战时自行制定了多项法令,除了法与条例以外,还有规程、章程、规则、通则、准则、细则、大纲、纲要、标准、办法等多种名目,命令与法律、命令与条例、法律与条例、法律与规则经常发生抵触。这些法令多数根本不经立法院通过,直接交国民政府公布,有的事后交立法院按原文通过,有的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制定原则,交立法院限期签注意见,再由国防最高委员会作出决定。
立法院名义上具有的最高立法权在战时受到排斥。为了划清国防最高委员会与立法院在立法方面的权限,蒋介石命令国防最高委员会所属的中央设计局、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制定了《国防最高委员会与立
① 《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1937 年 8 月 12 日),参见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 3 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 1979 年版,第 23 页。
法院关系之调整办法》,1942 年 2 月 24 日以立法院训令形式公布。调整办法规定:(1)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的立法原则,立法院如有(不同)意见, 应尽速向国防最高委员会陈述。(2)法律案如无紧急或特殊情形及《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的紧急命令事实,仍应交立法院审议;关于前项紧急或特殊情形,应由提案机关以书面详述理由,呈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3)国民政府依照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公布的法令,应令知立法院, 立法院对于此项法令毋庸再行审议。同年 3 月 11 日,立法院法制委员会 7 名委员联名呈文立法院院长孙科,表示不同意这个调整办法,认为法律仍应依立法程序经立法院审议通过。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