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所有

主要是指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私有土地。

中国是以农立国,自耕农在社会经济总和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数量的增减,往往标志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兴衰,同时,由于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肩负着国家赋税的重担,因而封建皇朝的开明君主一般是重视对自耕农的扶植。自耕农素有“天子之农”之称。历代皇朝后期,社会动乱不已,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兼并造成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军阀官僚热衷于抢夺土地,更谈不上颁布扶植自耕农的法令。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法”虽有扶植自耕农的条文,但却收效甚微。在内乱、外患的交相侵害下,自耕农逐年减少,无地化的趋势加速。

22 省农民无地化的趋势①(%)

时 期

合 计

自 耕 农

半自耕农

佃 农

1912

100

49

23

28

1931

100

46

23

31

1936

100

46

24

30

1947

100

42

25

33

一般说,总农户中自耕农、半自耕农的比重,华北、西北地区要比华中、华南地区大些。各地自耕农下降的速度也不平衡,有的地方非常剧烈,如江苏丹阳,1931 至 1936 年,总农户中自耕农由 45%下降为 30%,半自耕农由40%下降为 35%,佃农则由 15%剧升为 35%。①

农民自耕比佃耕为优。一是土地属于自己所有,不似佃耕受地主的掣肘

①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 276 页。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辑,第 733 页。

和担心抽田退佃,愿意投资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丰度;二是四场收益除承担国家的赋税外,没有地租剥削,在经营条件与佃耕相等的情况下,自耕农收益比佃农大,有利于改善自身的生活、生产条件;三是自耕农有自己的“恒产”, 有恒产者有恒心,既爱其地产,必爱其家乡,比佃农安居乐业,有利于社会安定与乡村建设。

可是自耕农作为土地小私有者的重要特点,是其不稳定性,不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自耕农虽有可能勤劳致富后上升为富农地主,但多数自耕农趋向破产。原因在于:其一,当国家无限度地横征暴敛时,自耕农成为沉重的赋税和徭役的主要负担者;其二,外国资本入侵,造成一个买办的和商业高利贷的剥削网,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自耕农半自耕农成为它们在农村掠夺的主要对象;其三,对于天灾人祸的袭击,自耕农身单力薄,无力抗衡。

所以,就物质条件(土地)而言,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是地主的土地所有的补充和附庸;就劳动条件而言,自耕农半自耕农是佃农和雇农的潜在后备军。可以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是一种处于十字路口的土地所有,具有过渡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