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私有土地的继承与转移私人地产的继承
我国自古以来,民间对于私人地产的继承就十分重视。清朝的《大清律
例》对地产的继承有十分具体而繁琐的条文,并相沿至民国时期。在中国, 不允许一个人用遗嘱的方式把地产转给他自己儿子以外的任何人,不论儿子怎样堕落或挥霍、疯癫或低能也不例外。地产继承的普遍习惯是多子均分法,即“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且以子数均分”。民国以来,少许开明家庭的女儿也能分得一些地产。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兄弟们愿意一起生活,通常是长子代父,抚养待嫁的姐妹,暂时不析产分家。如果无亲生男性子嗣,可由养子或过继之子继承。如果无任何男性继承人,则需宗族有关各方(堂房叔伯兄弟以及娘舅等),聚议商定地产的处置,也可由女儿继承。亡夫而无子无女的寡妇,“合承夫份”:若其改嫁,则夫家地产不许带走。
一般情况下,多子女的家庭,父母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出现析产的纠纷, 生前就作出析产的安排,邀请家族有关各方到场作证,写下字据,签名画押, 俗称“分家”。这种地产继承权属于法律实施范围,无须官方批准,也无须缴纳继承税。只是发生争执,家庭协商不得解决的情况下,上诉官方,才有政府当局出面干预。
即使实行多子均分,但在不少地区,习俗上嫡长子有权多分,或分双份; 有的地方(如浙江永嘉)嫡长孙也可得一份,以续香火供家庭祭祀之需。殷户多子女的家庭,也有拨出一部分土地,专供祭祀祖宗之用,这也是过去“族田”、“祭田”、“公堂田”产生的缘由。
纵观我国私人地产的继承有以下特点:
第一,实行多子均分制,分散地权。它不同于西欧的嫡长子继承法,而且中国历来无遗产税,继承人谁也不愿放弃应得的那份地产,致使地权日趋分散,地块日渐碎分,这对于封建地主的土地兼并是个自然冲击波。但是地主身份的家庭,析产之后,多户头的纨袴子弟往往是重租盘剥比以前更加厉害。而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分家析产,使地块碎分,不利于土地改良和水利灌溉,浪费人力畜力,有碍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中国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对于地产的继承十分重视。它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农村仍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特征。以农为生,守地为业,尤其是人多地少,别无生产门类的情况下,继承大宗地产,可显示自己的荣富, 继承几亩薄田,也可有生存立足之地。有了地产,可以自种,可以出租,也可以自由典卖,比任何其他财富更实在更可贵,所以,我国的农民对地产的私有观念比任何欧美国家要强烈得多。因而,从政府法律到民间习惯,关于地产的继承、买卖、典当等格外重视规定的手续。民间惯例,约定俗成,因循沿袭。
第三,强调“子承父份”,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我国民间地产的继承,竭力避免宗族地产的外流。自古以来,认为地产外流是对祖先的不孝, 败坏家族名声。因此,在析产中对本族亲房、对同姓宽容厚待,对外姓(包括嫁出去的女子)苛刻限制。当地产继承处置出现矛盾时,五服之内的房族有权干预,房族的长者有至上的权威加以仲裁,防止地产向族外流散。继承如此,买卖、典当也如此。所以有权势的殷户之家,往往保留族田维护宗法关系,建祠堂,上祖坟,续家谱等等,有其物质基础,不许族田买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