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
1923 年 10 月 10 日,直系军阀曹锟为了摆脱贿选总统后的困境,公布了
《中华民国宪法》,世人称为“曹锟宪法”,又因它是贿选议员制定,故有人称为“贿选宪法”。宪法全文共分为 13 章、141 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主权。第三章,国土。第四章,国民。第五章,国权。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第十章,法律。第十一章,会计。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十三章,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中华民国宪法》仍规定中央政府采用责任内阁制,但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对总统权力有的地方限制更严,如“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参议院同意, 不得为复权之宣告”。《中华民国宪法》虽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但在增设的“国权”和“地方制度”中又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省可以制定省自治法,可以设省议会、省务院。凡“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
① 《政府公报》1914 年 5 月 1 日。
之规定行使之”。①
1924 年 9 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直系军阀统
治结束,以段祺瑞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成立。1924 年 11 月 24 日,临时执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12 月 14 日执政府决定解散国会, 取消宪法,取消约法。以后北洋军阀再未公布宪法。
① 见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 1 卷所载《中华民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