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制度
对现任公职人员的考绩,分为年考和总考。所谓年考,是每年 12 月对同一机关担任同样官等职务的人员进行的考核;所谓总考,是对担任同样官等职务的人员每 3 年进行的考核。年考由本机关考核并报铨叙部登记,总考由铨叙部或铨叙分机关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学识、操行,其中工作成绩占 50 分,学识和操行成绩各占 25 分。年考和总考均以 60 分为合格,
但是工作成绩不满 30 分或学识、操行成绩不满 15 分者,即使总分达到 60 分仍以不合格论处。根据年考成绩,主管机关可以对公职人员给予晋级、记功的奖励或给予记过、降级、解职的处罚;根据总考成绩,铨叙部或铨叙分机关可以对公职人员给予升等、晋级、记功的奖励或给予记过、降级、解职的处罚,也可以不予奖惩。荐任职或委任职人员因成绩优异应予升等又无缺额时,或者已升至本职最高级别应予晋级又无级可晋时,分别给予简任职或荐任职待遇。 1928 年 6 月,国民政府颁布《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规则》, 规定各省市和国民政府直辖机关派驻各省市新被简任的人员,应填写详细履历及本人政见、施政方案、工作程序分呈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部委员会备案,并在接到任命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亲自到南京晋谒国民政府主席,接受其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