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形式多样而落后
据 1934 年对 22 省 879 县的调查统计,实物地租占 78.8% (其中分成租占 28.1% ,定额租占 50.7% ),货币地租占 21.2% ,并存在劳役地租。
分成租,是佃农按当年生产的农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数(或称若干成)交纳地租。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直接干预,甚至完全控制出租地块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佃农的人身自由。当收割时,地主往往亲自或派管家到场监督分成。
定额租,是在生产前即按亩规定好地租量的租佃形式,是民国时期最流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714 页。
行的一种实物地租形式。定额租由于租额事先已定,佃农在生产上有较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对于改进生产技术,增加投资和劳力,起了积极的刺激作用。定额租又有硬租和软租之分:硬租又称“铁租”,不论年成如何,都要不折不扣地交足租额;软租又称“议租”,在遇到灾年时可以商议酌情减免。
货币地租,是实物定额租的转化形式,是以货币形态占有佃农的剩余劳动,所以最初的货币地租有实物折租之说,称为“折租”或“钱租”。货币地租在民国时期比重仍然不大,仅占租佃形式的 21.2% (1936 年),它多流行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大城市附近、经济作物区以及东北和河套的新垦区。货币地租迫使农产品投向市场,促进旧生产方式发生变革,即导致封建主义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过渡。
地租形式的变化,也受其他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影响,如抗日战争时, 国民党统治区由于物价猛涨,货币贬值,粮食奇缺,地主豪绅为了囤积居奇, 牟取暴利,就有不愿收取钱租而出现了向实物地租的逆转。据 1941 年对后方的 12 省调查,钱租改为分成租的 19.1% ,改为定额实物租的 17.9% , 其中四川、浙江、西康、湖北等省钱租改为实物租的占 50% 至 75% ,甚至还有逆转为劳役地租的情况。
劳役地租,前文讲述的西藏、云南等地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就是这种地租形式的典型表现。但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也残存有劳役地租,如江苏的宝山、嘉定等地,有佃户租种一亩田,称为“脚色田”,必须给地主出工 40 天左右,此等天数能耕种两亩田,折合实物地租相当一倍上下,而且在农忙季节,“脚色”(地主称佃农为“脚色”,具有农奴含义)必须先到地主自营地上劳动,而眼看租种的“脚色田”耽误农时受损失。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上海后,工人失业众多,纷纷回乡谋生, 当地地主乘人之危,采取“脚色田”榨取佃农。